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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獲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01 來源:互聯網

《蘇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已由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18年6月26日修訂,并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18年7月27日批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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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2011年6月28日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制定,2011年7月1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根據2011年12月29日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的《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2018年6月26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2018年7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章 總則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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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總則

**條 為了規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責任認定、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等管理。軍隊房屋、宗教活動場所房屋、文物保護建筑、古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作為生產經營單位設施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電梯、供電、供水、供氣等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屬地管理、綜合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統籌協調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綜合協調,組織處置房屋使用安全突發事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常態化、網格化巡查制度,協助、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等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組建專業巡查隊伍等方式,開展房屋使用安全巡查工作。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規劃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及時處置正在使用的違法建筑,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相應的日常事務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的統一指導和綜合監督管理。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實施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為等工作。

第六條 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關工作,實施專項監督管理。教育、衛生計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交通運輸、旅游、園林和綠化、市場監督管理、商務、民政、民族宗教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車站、景區、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公共場所的房屋所有權人、管理單位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用于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普查、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經費保障。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識,提高社會公眾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識。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參加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房屋使用安全的宣傳教育等活動,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對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使用人先行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沒有房屋使用人的,管理單位先行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合理使用房屋或者監督使用人使用房屋;

(二)按照規定實施房屋裝修改造;

(三)滅治白蟻;

(四)按照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檢查、維修房屋,及時治理房屋安全隱患;

(六)治理危險房屋;

(七)采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必要措施。房屋使用人應當合理、審慎使用房屋,發現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出現變形、白蟻危害、建筑幕墻和外墻外保溫系統脫落等險情的,立即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應當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義務。

第十二條 房屋共用部位實行委托管理的,其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由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按照約定實施,并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未實行委托管理或者委托管理約定不明確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負責承擔。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間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責任,但因使用不當、不可抗力、第三方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壞除外。房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與建設單位所簽訂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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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十四條 應當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屋裝修工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不需要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屋結構改造,禁止拆改房屋的基礎、墻、柱、主梁及屋架等主要承重構件,或者超過房屋原設計承載力增加荷載。

第十六條 不需要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屋結構改造,涉及在樓面結構層開鑿、擴大洞口,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墻體的,房屋所有權人、管理單位或者房屋使用人應當在施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在農村宅基地自建自住房屋上有本條**款規定行為的,可以不辦理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

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確認權利的有效證明;

(四)房屋使用人申請的,提交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五)涉及共用部位的,提交共用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六)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房屋結構改造設計方案,或者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文書。

第十七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許可決定的內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決定實施改造;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不能提供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決定,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實施房屋裝修登記制度。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管理單位應當實施房屋裝修登記制度。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管理單位應當將房屋裝修改造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房屋使用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應當在房屋裝修改造前將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決定報送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房屋裝修改造現場的巡查,及時發現、勸阻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對勸阻無效或者安全危害已發生的情況,應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房屋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中的主要承重構件、抗震防火結構、設計使用年限、樓(屋)面*大荷載等事項和白蟻預防質量保證、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外墻外保溫系統保護說明等信息予以書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有權向城建檔案機構、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查詢房屋主要承重構件、設計使用年限、樓(屋)面*大荷載、房屋結構改造等事項和白蟻預防質量保證、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外墻外保溫系統保護說明等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查詢。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將房屋結構改造、房屋安全鑒定和危險房屋治理情況等基本事項,在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和依法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屋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白蟻防治管理機構申請白蟻預防。白蟻防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白蟻防治單位實施白蟻預防工作。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和新建商品房預(銷)售時,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該項目實施白蟻預防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使用人發現房屋蟻害的,應當及時向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報治。白蟻防治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白蟻防治單位實施白蟻滅治工作,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白蟻防治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白蟻防治監管網絡和蟻害檔案,及時向社會發布白蟻危害情況預報,定期進行白蟻危害檢查并組織滅治。白蟻防治管理機構應當對白蟻防治單位的防治質量、技術規范、藥物安全等進行監督管理,定期對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白蟻預防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白蟻滅治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兩年。白蟻預防費和包治期內的復查復治、防治新技術新藥物的推廣應用以及白蟻危害突發事件處置等相關費用,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保障。

第二十四條 使用建筑幕墻或者外墻外保溫系統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對建筑幕墻或者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安全檢查和維修、養護,發現建筑幕墻或者外墻外保溫系統存在破損、脫落等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使下列房屋使用安全監督職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一)檢查、查處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為時,可以勘查現場,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接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為的投訴、舉報時,應當及時到現場進行調查,制止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

(三)發現房屋存在危險情形且影響公共安全的,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險情。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統。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統與各相關行政許可機關的行政許可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制度,將普查情況錄入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統。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信息錄入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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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市、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誠信體系建設、完善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等方式,加強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管理,推進房屋安全鑒定工作市場化。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遭受地面沉陷、地震、臺風、洪澇等重大自然災害損壞,或者因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一定區域內房屋受損,需要繼續使用的;

(三)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已投入使用,未確定其安全性的;

(四)在房屋上增設大型廣告牌、水箱、水池、鐵塔、花園、游泳池等設施設備的;

(五)因施工、堆物、撞擊等行為,導致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現象,需要繼續使用的;

(六)公共場所房屋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一半或者改變原設計用途影響公共安全,并且五年內未作房屋安全鑒定的;

(七)在農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用于出租、改變用途,并且涉及公共安全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

  前款規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整體委托鑒定。其中,第二項的鑒定由房屋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第四項、第五項的鑒定由行為實施人委托;其他項的鑒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委托。

  房屋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房屋存在應當委托鑒定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相關責任人委托鑒定。緊急情況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主動協助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相關責任人委托鑒定。

  有本條**款規定情形的房屋辦理交易過戶,或者辦理特種行業、娛樂場所、電影院、消防、戶外廣告設置、大型群眾性活動等行政許可事項時,有關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第三十條 建筑幕墻或者外墻外保溫系統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一)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每使用十年的;

  (二)建筑幕墻面板、連接構件或者局部墻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等現象的;

  (三)外墻外保溫系統出現異常外凸、開裂、脫落等現象的;

  (四)遭受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損壞的;

  (五)相關房屋主體結構經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鑒定的。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開工前,對下列施工區周邊范圍內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并保存原始記錄;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跟蹤監測,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一)擠土樁施工,距*近樁基一倍樁身長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開挖深度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邊一至三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構施工,距洞口邊緣二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處于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房屋;

  (五)地下管線、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處于設計影響范圍內的房屋;

  (六)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省標準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施工區周邊范圍內的房屋。

  對受到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鑒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因工程建設造成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治理修復、賠償等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房屋安全鑒定協議,并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出具鑒定文書。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房屋安全鑒定的程序、方法和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國家、行業的標準和規范,客觀、真實反映房屋安全狀況。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文書,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對其出具的鑒定文書負責。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向委托人出具危險房屋鑒定文書的同時報告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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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

第三十三條 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治理:

  (一)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可以解除危險的房屋;

  (二)變更使用,適用于改變用途后能夠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違法建筑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三十四條 經鑒定屬于停止使用的危險房屋不得用于居住、出租或者作為生產經營場所。

  第三十五條 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危險房屋鑒定文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提出危險房屋處理意見,同時告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將危險房屋治理通知的內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危險房屋治理通知要求采取解危措施。房屋使用人、毗連危險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配合履行危險房屋治理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危險房屋解危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涉及區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的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占房屋建筑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承擔。

  對危險房屋采取大修、翻建等解危措施的,可以依法提取住房公積金。涉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費用,可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七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絕、怠于采取措施治理危險房屋,或者房屋使用人拒不配合履行危險房屋治理義務的,造成房屋出現重大險情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險情。排除險情的費用,由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追償。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無力承擔或者無法全部承擔解危費用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解危救助申請。解危救助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應急搶險救援組織體系,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突發事件應急搶險預案,儲備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

  第三十九條 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遭受地震、臺風、洪澇等自然災害和火災、爆炸等事故的房屋進行應急檢查。

  對在應急檢查中發現房屋存在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出現房屋坍塌等危險情形的,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采取設置警示標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報告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突發事件應急搶險預案的相關規定,組織房屋使用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緊急撤離。 

  第四十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對經鑒定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可以采取下列房屋使用安全應急搶險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一)控制水、電、燃氣和燃料的供應; 

  (二)劃定警示區域; 

  (三)利用或者破損相鄰的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應急處置損壞相鄰建筑物和有關設施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修復或者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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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排除危害,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款、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款**項、第三項至七項,第三十條,或者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拒不委托鑒定的,由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以及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并受到處罰的,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國家工作人員,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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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建筑幕墻,是指由玻璃、石材等面板與支承結構體系組成的,相對于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變形能力,不承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圍護墻。

  (二)外墻外保溫系統,是指由保溫層、保護層和固定材料構成并且適用于安裝在外墻外表面的非承重保溫構造的總稱。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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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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