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06 來源:互聯網
1、本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冶金、礦山采掘、農林、水利等可能對土壤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土壤環境影響評價。
本標準不適用于核與輻射建設項目的土壤環境影響評價。
2、術語和定義
土壤環境:指受自然或人為因素作用的,由礦物質、有機質、水、空氣、生物有機體等組成的陸地表面疏松綜合體,包括陸地表層能夠影響的松散層等。
土壤環境污染影響:指因人為因素導致某種物質進入土壤環境,引起土壤物理、化學、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導致土壤質量惡化的過程或狀態。
3、現狀監測
(1)現狀監測點數量要求
a.建設項目各評價工作等級的監測點數不少于表1要求。
b.生態影響型建設項目可優化調整占地范圍內、外監測點數量,保持總數不變;占地范圍超過5000hm2的,每增加1000hm2增加1個監測點。
c.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占地范圍超過100hm2的,每增加20hm2增加1個監測點。
(2)現狀監測取樣方法
表層樣監測點及土壤剖面的土壤監測取樣方法一般參照HJ/T 152 0173 3840執行,柱狀樣監測點和污染影響型改、擴建項目的土壤監測取樣方法還可參照HJ 25.1、HJ 25.2執行。
(3)現狀監測因子
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因子分為基本因子和建設項目的特征因子。
a.基本因子為GB 15618、GB 36600中規定的基本項目,分別根據調查評價范圍內的土地利用類型選取。
b.特征因子為建設項目產生的特有因子,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附錄B確定;既是特征因子有事基本因子的,按特征因子對待。
4、土壤檢測標準及項目
詳見GB 36600-2018
中潤檢測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項目檢測能力和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