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06 來源:互聯網
場地污染
某一地塊范圍內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塊內所有構筑物、設施和生物的總和,統稱為"場地",場地的主角,往往是地塊的土壤。
場地污染,是指在一定空間區域上的土壤及含水層中污染物濃度及暴露量達到不可接受的生態或健康風險水平,或已經超過國家及地方限定值的現象。
為明確場地環境質量,采用系統的調查方法,確定場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圍,即"場地環境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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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監測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分別對農田地塊和建設用地地塊的重點監測對象進行了明確:
第十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下列農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一)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的;
(二)作為或者曾作為污水灌溉區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規模化養殖,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作為工礦用地或者發生過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有毒有害物質生產、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周邊的;
(六)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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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下列建設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一)曾用于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曾用于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
(三)曾發生過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四)國務院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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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環境質量國家標準解析
《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152 0173 3840-2018)
適用范圍:
以保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為主要目標,兼顧保護農作物生長和土壤生態的需要,分別制定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以及監測、實施和監督要求,適用于耕地土壤污染風險篩查和分類。園地和牧草地可參照執行。
標準限值:
風險篩選值——農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該值的,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農作物生長或土壤生態環境的風險低,一般情況下可以忽略。對此類農用地,應切實加大保護力度。
風險管制值——農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過該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等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高,且難以通過安全利用措施降低食用農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等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對此類農用地用地,原則上應當采取禁止種植食用農產品、退耕還林等嚴格管控措施。
農用地土壤污染物含量介于篩選值和管制值之間的,可能存在食用農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等風險。對此類農用地原則上應當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安全利用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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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
適用范圍:
以人體健康為保護目標,規定了保護人體健康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適用于建設用地的土壤污染風險篩查和風險管制。
術語定義:
建設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業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標準限值:
**類城市建設用地——兒童和成人均存在長期暴露風險,主要是居住用地。考慮到社會敏感性,將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的中小學用地、醫療衛生用地和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公園綠地中的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也列入**類用地。建設用地規劃用途為**類用地的,或規劃用途不明確的,適用**類用地的篩選值和管制值;
第二類城市建設用地——主要是成人存在長期暴露風險。主要是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等。城市建設用地之外的建設用地可參照上述類別劃分。規劃用途為第二類用地的,適用第二類用地的篩選值和管制值。
污染風險篩選值——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該值的,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可以忽略;超過該值的,對人體健康可能存在風險,應當開展進一步的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確定具體污染范圍和風險水平。
污染風險管制值——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過該值的,對人體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風險,應當采取風險管控或修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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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潤具備以下標準規定污染物的檢測能力:
《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152 0173 3840-2018)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