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06 來源:互聯網
依據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在正常生產運行過程中,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及效果等做出綜合評價,指出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業務受理依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第二十七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安監第47號令第二十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安監第47號令第二十一條
保密承諾:
評價報告僅提供給委托方和政府主管部門,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為宣傳材料。
注意事項:
1、指定專人陪同我公司工作人員對現場進行調查、采樣及檢測;
2、進行現場采樣及檢測時,需檢測的工作場所應正常生產,不得人為干擾采樣及檢測;
3、確保我公司在檢測現場的工作人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