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實施《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結合深圳市的實際情況,針對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工作中房屋安全檢測報告的具體事宜,深圳市房屋租賃辦提出了如下操作指引意見: 1、辦理租賃合同登記或者備案時,具有合法有效房地產權利證書,且未改變房屋功能、結構的工商業用房,不需提供房屋安全檢測報告。 2、具有合法有效房地產權利證書,但注明“該宗地內建筑物未經建設主管部門和消防主管部門的檢測”的工商業用房,需提供房屋安全檢測報告。 3、辦理租賃合同登記或者備案時,具有合法有效房地產權利證書,但改變房屋功能、結構,用于工商業、倉儲業的出租房屋,需提供房屋安全檢測報告。 4、辦理租賃合同登記或者備案時,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產權利證書,但能提供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或者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權屬證明材料,用于工商業、倉儲業的出租房屋,需提供安全檢測報告。 5、對需要進行安全檢測的出租房屋,各租賃所可根據工作量大小和輕重緩急程度,將出租面積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先行納管。(注意:以上所稱“面積”是指同一租賃地址、同一建筑物內的租賃合同的累計面積。) 6、房屋安全檢測報告的相關問題。 (一)此前已有的房屋安全檢測報告的效力問題。此前有具備資質的房屋安全檢測單位出具的房屋安全檢測報告,需原檢測單位簽字蓋章確認,或者有原檢測單位開具的發票的,經查實給予認可。 (二)辦理合同登記或備案時,已經提供了無期限的房屋安全檢測報告的,再次辦理合同登記或備案時,無需再提供房屋安全檢測報告。 (三)辦理合同登記或者備案時提供有效期內的房屋安全檢測報告,合同登記或備案的租賃期限超過房屋安全檢測報告的有效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