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06 來源:互聯網
RoHS指令要求于2006年7月1日起,禁止在歐盟市場銷售含有鉛、鎘、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聯苯醚等六種有害物質的電子電氣設備。 RoHS 2.0實際是RoHS指令的修正版,俗稱RoHS2.0 其主要內容如下: 1. 將原先WEEE指令的附錄I和IA新增為RoHS的兩個附錄; 2. 自2014年1月1日到2017年1月1日,逐步將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納入RoHS的管制范圍; 3. 制造商需在產品上市銷售之前制訂EC符合性聲明并加貼CE標志,且在電子電氣產品上市之后,必須保留相關技術文件和EC符合性聲明至少十年 ; 4. 如果附錄III中列舉的物質(如HBCDD、DEHP、BBP和DBP等)因使用對人體健康或環境造成無法承受的危害,則將依據REACH法規第69至72條的規定進行評估,進一步將此物質列入附錄IV的限用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