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06 來源:互聯網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產生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含基礎設計)階段,由建設單位自行或委托其他單位對該項目依據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針對建設項目施工過程和生產過程中產生或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的各種防護措施及其預期效果編制的專項報告。屬于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同時設計環節。
【法規依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局51號令)第十六條
【設計目的】
1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2 .針對建設項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提出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計方案與具體技術參數,為建設單位落實職業病防護措施提供依據。
3 .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提供科學依據。
【開展時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即初步設計編制完成后
【法律責任】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局51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進行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