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06 來源:互聯網
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
有利于用人單位及時掌握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
【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47號令)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5〕16號)
【檢測目的】
1.全面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與濃(強)度,發現存在隱患,保護工人健康。
2.為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提供技術資料。
3.為職業健康體檢提供參考依據。
4.用于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作為履行職業病防治法定義務的資料。
【檢測頻次】至少每年一次
【法律責任】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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