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06 來源:互聯網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是指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其可行性論證階段,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有害性、接觸水平、職業病防護設施與應急救援設施等進行的預測性衛生學分析與評價。
【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十七條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局51號令)第十條
【評價目的】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產業政策,從源頭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
2.識別、分析與評價本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確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類別,為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3.確定建設項目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為建設項目的設計提供必要的職業病危害防護對策和建議。
【開展時間】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
【法律責任】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局51號令)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進行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