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06 來源:互聯網
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指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觸水平、職業病防護設施及其他職業病防護設施與效果、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的健康影響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職業病危害分類為嚴重的建設項目需每3年開展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法規依據】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47號令)第二十條
【評價目的】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2.明確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危害程度,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衛生管理措施的效果等。
3.為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4.為政府監管部門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評價周期】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后,每3年一次。
【法律責任】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