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06 來源:互聯網
歐盟官方公報(OJ)發布新指令 2013/56/EU,修訂電池指令 2006/66/EC。該指令于 2015 年 7 月 1日生效。新舊指令針對限制物質汞和鎘的使用做了修改,如下圖所示。對于不符合該指令要求、且在相關限制生效前已進入市場的電池和蓄電池,仍可繼續銷售直至庫存售完為止。
1、電池制造商或進口商的注冊義務:
所有電池的生產商(制造商或進口商)對首次投放在歐盟境內的電池和蓄電池需要注冊;
注冊必須以紙張或電子的形式向成員當局或認可的機構辦理注冊并獲得注冊號
、歐盟電池指令標簽要求:
所有電池,蓄電池應帶有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
電池中汞(Hg)含量超過 0.0005%,或者鎘(Cd)含量超過 0.002%,或者鉛(Pb)含量超過 0.004%,
則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下應附加超過限量的那種金屬的化學符號,并且化學符號所占的面積至少為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的四分之一;
容量標識:所有電池的容量用清晰,可見,不易擦拭的標標識符號大小要求:應覆蓋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大一側面積的 3%,但不得大于 5cm×5cm;
如果電池為圓柱型,則符號應覆蓋電池或蓄電池表面面積的 1.5%,并且不大于 5cm×5cm;如果因面積所限,符號的尺寸可能小于 0.5cm×0.5cm,則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本身無需標注,但包裝上應印刷面積不小于 1cm × 1cm 的相關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