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06 來源:互聯網
本標準采用IEC 60086-1中的定義及以下定義(為便于查閱,IEC 60086-1中的一些定義摘錄于下):
3.1 (原)電池 battery(primary)
由一個或多個單體原電池構成的電池,包括外殼、*端和標志。
3.2 扣式電池 button battery
外形符合IEC 60086-1中圖2、圖3和圖4,總高度小于直徑的小型圓形電池。
3.3 單體(原)電池 cell (primary)
一種由化學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的電源,不可用其他電源對其充電。
3.4 民用電池 consumer basttery
在商業零售市場可購到的電池,這類電池可由使用者自行更換,即更換電池時無需特殊的工具。
3.5 圓柱形電池 cylindrical battery
外型符合IEC 60086-1 4.3中的圖1A和圖1B,總高度等于或大于直徑,外形為圓柱形的電池。
3.6 放電深度(DOD) depth of discharge
一個電池放出的容量與額定容量的百分比。
3.7 變形 distortion
電池的尺寸變化超過10%。
3.8 爆炸(電池爆炸) explosion (battery explosion)
電池的任何部分瞬間噴射出固體材料,并被推至離電池25cm以遠。
3.9 著火 fire
電池或電池組分伴有火焰燃燒。
3.10 傷害 harm
對人身或財產的損傷和/或危害。
3.11 危害性 hazard
傷害的潛在源。
3.12 高功率電池 high power battery
室溫下能在短時間內輸送出其大部分能量的電池。
3.13 工業用電池 industrial batteries
通常不適用于民用的電池。由于使用和安裝時對技能的要求,通常必須由技術人員更換電池。
3.14 指定使用 intended use
按供應者提供的規范和說明書(包括宣傳材料)中所指定的條件使用、處理和維護電池。
3.15 漏液leakage
電解質、氣體或其他材料從電池中意外地逸出。
3.16 低功率電池 low power battery
室溫下不能在短時間內輸送出其大部分能量的電池。
3.17 標稱電壓 nominal voltage
用來確定原電池電壓的一個適當的電壓近似值。
3.18 開路電壓(OCV) open circuit voltage
一個電池的外電路沒有電流時,它的兩個*端間的電壓。
3.19 過熱 overheating
電池的溫度上升超過制造廠規定的溫度范圍。
3.20 棱柱形電池 prismatic battery
外型不符合IEC 60086-1中4.3規定的非圓形電池。
3.21 額定容量 rated capacity
在有關(適用的)標準規定的條件下測得的并由制造廠或供應者聲明的電池容量,有時也稱為標稱容量。
3.22 合理的可預見誤用 reasonably foreseeable misuse
有可能發生的人為的不按供貨方指定的條件使用、處理和維護電池。
3.23 危險 risk
發生損傷性傷害的可能性及傷害的嚴重程度。
3.2.4 安全 safety
沒有不可接受的傷害危險。
3.25 泄放 venting
設計的釋放電池過大的內部壓力的方式,以防止發生爆炸。
4 安全要求
4.1 設計
鋰電池按其化學組成(陽*、陰*和電解質),內部結構(碳包式、卷繞式)、以及實際形狀(如:圓柱形、鈕扣/硬幣形和棱柱形)來分類。不同的鋰電池體系、額定容量和電池結構的安全性可能有很大的差異,在電池的設計階段考慮各個方面的安全性是必要的。
以下關于安全的設計概念,對所有的鋰電池均適用:
a) 應防止溫度異常升高超過生產廠規定的臨界值。
b)限制電流,從而控制電池內溫度升高。
c) 應可釋放過高的內部壓力(不適用于低功率的工業用電池)。
見附錄A,鋰電池安全指南。
4.2 質量規程
生產廠應制定質量規程,規定在生產過程中對材料、零配件、單體電池、成品電池的檢驗程序,并在生產每種電池的整個過程中加以實施。
5 抽樣
按照經認可的質量控制程序,在生產的產品批中隨機抽取樣品
注
1 本標準中的許多檢驗要求樣品的預置條件,例如預放電或在高溫中貯存。
2 各型號電池檢驗時的樣品大小和檢驗條件見本標準第6章。
6 檢驗和要求
6.1 通則
6.1.1 安全注意事項
6.1.2 環境溫度
除非另有規定,試驗應在(20±5)℃的條件下進行。
6.1.3 爆炸級別
用以下方法量化3.8中定義的爆炸。將被試電池置于如圖1所示的鋼板上,罩上一個網罩,網罩中心位于電池上方。然后對被試電池實施相關的試驗,試驗結果用以下兩個級別來確定:
NE:電池未爆炸:
NE2:電池爆炸,但噴出的固體材料未穿過圖1規定的網罩。
注意:避免短路。網罩應放在另一與試驗者隔開的地方,以保證安全。
注:圖中網罩(2)為八面體,放在鋼板(1)上,鋁線直徑為0.25mm,鋁線密度為每25.4mm內16~18根。
圖1 網罩
6.1.4 質量損失的確定
用下式量化表2定義的質量損失:
式中:W1——試驗前質量;
W2——試驗后質量。
質量損失不超過表1中規定的值時,應認為“無質量損失”。
表1 質量損失限
6.1.5 預放電
試驗需要電池預放電(25%、50%、75%或100%)時,被試電池應該用電阻性負載放電至相應深度,電池的額定容量可通過該負載或制造廠規定的電流來確定。
6.1.6 附加電池
試驗需要附加電池時,附加電池應和被試電池同型號。
試驗需要附加電池時,包括被試電池在內的串聯電池的總數ni可用下式計算:
n=12V/Un
當ni≥nmin=i 時,將n進為*近的十進制整數即得ni。
式中:Un——一個電池的標稱電壓;
ni——電池總數;
nmin——相應的試驗中要求的*小電池數。
例1:設*小電池為nmin=2,被試電池的標稱電壓Un=3.6V,計算得n=3.33,則n2=4;
例2:設*小電池數為nmin=3,被試電池的標稱電壓Un=10V,計算得n=1.2,則n3=3。
6.2 指定使用試驗
6.2.1 樣品、試驗順序和要求
圖2列出了指定使用試驗的順序和需要樣品量,表2給出了要求。
表2 指定使用試驗和要求
注:不同類型的線表示不同類型的電池。
a——單體電池;b——電池組。
圖2 指定使用試驗的樣品數和試驗順序
6.2.2 試驗方法
6.2.2.1 電性能試驗A-1——放電1
a) 目的
該試驗模擬電池的實際應用,每一種型號的電池都應規定限流電阻阻值。
b) 試驗方法
通過限流電阻R1,使未放過電的電池放電,放電時間為Td。
Td=Cn×R1/Un
式中:Td——放電時間;
Cn——標稱容量;
Un——標稱電壓;
R1——電阻性負載,其值應選擇為:通過其對電池放電時,平均電流與制造廠規定的*大放電電流相同
制造廠規定的*大放電電流應該是:在試驗過程中,電池內配備的任何保護裝置都不應被激活而動作。
該試驗應在(20±2)℃進行,直至放電完全;另外在(60±2)℃進行獨立的試驗,直至放電完全。
c)要求
見表2。
6.2.2.2 電性能試驗A-2——放電2
a) 目的
該試驗模擬電池用于照相機以及類似的應用。通常規定,在照相機應用試驗中,做電流約為1A的脈沖放電試驗,當安裝了膠卷驅動馬達時,是有連續電流流過。
b) 試驗方法
從表3選取電阻R2,使未放過電的電池連續放電。
表3 電阻R2
試驗應分別在(20±2)℃下和在(60±2)℃進行24h。
c)要求。
見表2。
6.2.2.3 機械試驗B-1——振動
a) 目的
被試驗模擬運輸過程中的振動,試驗條件在UN(152 0173 3840)〔14〕*和其他文件中規定。
* 方括號內的數字表示參考資料
b) 試驗方法
被試電池應經受振幅為0.8mm(*大位移為1.6mm)的簡單諧振。頻率以1Hz/min的速率在10Hz~55Hz范圍內變化,經過90min~100min后復原。在電池的三個互相垂直的軸向對被試電池進行試驗,對于只有兩個對稱軸的被試電池,對電池的兩個垂直的軸向進行試驗。
未放過電的和放電完全的電池都應試驗。
c) 要求
見表2。
6.2.2.4 機械試驗B-2——沖擊
a)目的
該試驗模擬運輸過程中的碰撞和粗暴裝卸的情形,試驗條件在UN(152 0173 3840)〔14〕和其他文件中規定。
b) 試驗方法
用能固定被試電池的所有表面都堅固的固定架將被試電池固定在試驗機上。每個被試電池應經受大小相同的三次沖擊,在三個互相垂直的軸上各一次。每次沖擊施加在被試電池的一個面上,沖擊過程中被試電池以這樣的方式加速:在*初的3ms內,*小平均加速度為75×9.8m/s2,*大加速度應在125×9.8 m/s2~175×9.8 m/s2之間。
未放過電和放電完全的電池都應試驗。
用做過振動試驗的電池做沖擊試驗。
c) 要求
見表2。
6.2.2.5 環境試驗C-1——熱沖擊
a) 目的
該試驗用來評估在溫度快速變化的條件下電池的整體密封性能。
b) 試驗方法
被試電池在(75±2)℃的溫度下放置48h,接著在(-20±2)℃的溫度下放置6h,再在室溫下放置至少24h。每次不同溫度之間轉換的*長時間為5min。在試驗時,應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保護電池在低溫存放后再回升到室溫過程中免受冷凝水的影響。
熱沖擊試驗用做過高空模擬的電池來做。
c) 要求
見表2。
6.2.2.6 環境試驗C-2——高溫
a)目的
該試驗模擬:
1)在過熱保護裝置不能適時動作時的情形;
2)電池長時間暴露在高溫下。
b) 試驗方法
被試電池在(100±2)℃放置5h,接著在(20±2)℃放置8h;另一試驗為:被試電池在(60±2)℃放置30天,再在(20±2)℃放置8h。
c) 要求
見表2。
6.2.2.7 環境試驗C-3——高空模擬
a) 目的
該試驗模擬空運時的低壓環境,試驗條件在UN(152 0173 3840)[14]及其他文件中規定。
b) 試驗方法
被試電池在壓力為11.6Pa或更低、溫度為(20±2)℃的環境中下至少放置6h。
c)要求
見表2。
6.3 合理的可預見誤用試驗
6.3.1 樣品、試驗順序和要求
圖3列出了合理的可預見誤用試驗的順序和需要樣品量,表4給出了要求。
注
1 不同類型的線表示不同類型的電池。
2 ni≥nmin=i為電池總數,見6.1.6條.
a-單體電池;b-電池組。
圖3 模擬合理的可預見誤用試驗的樣品數和試驗順序
表4 合理的可預見誤用試驗和要求
6.3.2 試驗方法
6.3.2.1 電性能試驗D-1——外部短路
a) 目的
模擬處理電池時可能發生的外部短路情況。試驗電阻值和溫度與UN(152 0173 3840)〔14〕和其他文件中的規定相同。
b) 試驗方法
電池應在(55±2)℃的環境下達到溫度平衡后,在相同溫度下經受外電路總阻值小于0.1Ω的短路,短路繼續至電池外殼溫度回落至(55±2)℃后,再持續1h以上。
用做過振動試驗和沖擊試驗的電池做該試驗,另外用做過高空模擬試驗和熱沖擊試驗的電池再做該試驗(見圖3)。
c) 要求
見表4。
6.3.2.2 電性能試驗D-2——充電1
a) 目的
該試驗模擬一組電池中有一個電池被倒裝的情形,試驗條件根據UN(152 0173 3840)〔14〕。
b) 試驗方法
一個被試電池與(n3-1)個未放過電的相同型號的附加電池以這樣的方法串聯連接,被試電池與其他電池反向(見圖4)。電池總數n3用6.1.6中的方法確定,取nmin=3。
在上述電路中加入一個電阻性負載R3,其阻值應使平均放電電流與制造廠規定的*大放電電流相同。
接通電路,對被試電池充電,直至總電壓為原有開路電壓的10%,或者充電24h,取兩者中時間較長者。
試驗應在(20±2)℃進行。
B1——被試電池;
R3——電阻。
c)要求
見表4。
6.3.2.3 電性能試驗D-3——充電2
a) 目的
該試驗模擬在一組電池中一個電池被倒裝的情形。
b) 試驗方法
一個被試電池和三個相同型號的未放過電的電池串聯連接,但被試電池*端反接(見圖5)。連接電路的電阻應小于或等于0.1Ω。
試驗應在(20±2)℃下持續24h。
B1——被試電池;
B2…B4——附加電池,未放電。
圖5 充電2
c) 要求
見表4。
6.3.2.4 電性能試驗D-4——充電3
a) 目的
該試驗模擬裝在用電器具中的電池經受外電源的反向電壓的情形,例如,裝了不良二*管的隨機儲存器(見7.1.1)。試驗條件根據UL 1642〔13〕。
b) 試驗方法
每個被試電池反向與一個直流電源相接,經受三倍于Ic的電流充電,Ic的值由電池制造廠規定。除了用允許設定電流的直流電源外,還可用阻值和功率適當的電阻和電池串聯連接獲得電流。
試驗時間由下式算得:
td=2.5×Cn/(3×Ic)
式中:td——充電時間;
Cn——標稱容量;
Ic——由制造廠規定的充電電流。
試驗應在(20±2)℃進行。
c) 要求
見表4。
6.3.2.5 電性能試驗D-5——過放電1
a) 目的
該試驗模擬一個已放過電的電池與未放過電的新電池串聯相接的情形,試驗條件根據UN(152 0173 3840)〔14〕。
b) 試驗方法
每個被試電池應該預放電至50%的放電深度,然后與(n2-1)個相同型號的未放過電的電池串聯連接(見圖6)。電池總數用6.1.6的方法確定,取nmin=2。
將電阻R4與上述電池串聯連接,R4應為使平均放電電流與制造廠規定的*大放電電流相同的電阻。試驗持續至總電壓降為原有開路電壓的10%,或者持續24h,取兩者中時間較長者。
試驗應在(20±2)℃下進行。
用預先放電完全的電池重復該試驗。
B1—被試電池,預放電深度50%;在另一試驗中,100%預放電;
R4—電阻。
c) 要求
見表4。
6.3.2.6 電性能試驗D-6——過放電2
a) 目的
該試驗模擬一個已放過電的電池與其他未放過電的電池串聯相接的情形,進而模擬電池用于馬達驅動的裝置,此時通常需1A以上的電流。
b) 試驗方法
被試電池預放25%的放電深度,然后與(n2-1)個相同型號的未放過電的電池以及電阻R5串聯連接(見圖7)。N2和R5從表5查得。
B1-被試電池,預放電至25%的放電深度,在另外的兩次試驗中,分別預放電至50%和75%的放電深度;
B5-電阻。
圖7 過放電2
表5 電池總數n2和電阻R5
試驗應在(20±2)℃下進行24h。
分別用預放電至放電深度為50%和75%的電池重復該試驗。
c) 要求
見表4。
6.3.2.7 電性能試驗D-7——過放電3
a) 目的
該試驗模擬一個內阻異常高的電池和內阻正常的電池串聯連接時的情形。
b)試驗方法
被試電池預放電25%的放電深度,然后在(60±2)℃放置10天以增加其內阻,附加電池應預放電至相同的放電深度,在室溫下放置10天,再將經過預處理的被試電池和(n2-1)個經過預處理的附加電池以及電阻R5串聯相接(見圖8),R5和n2從表5中查得。
試驗在(20±2)℃進行24h。
分別用預放電50%和75%放電深度的電池重復該試驗。
B1-被試電池,預放電至25%的放電深度,在(60±2)℃放置10天,另外的兩次試驗中分別預放電至50%和75%的放電深度;
R5-電阻。
圖8 過放電3
c) 要求
見表4。
6.3.2.8 機械試驗E-1——自由跌落
a) 目的
該試驗模擬電池突然跌落的情形,試驗條件根據IEC 60068-2-32〔6〕。
b) 試驗方法
未放過電的電池從1m高度跌落在混凝土表面上,每個被試電池應跌落六次,棱柱形電池的六個面上各一次,圓形電池如圖9在三個軸向各兩次,然后將被試電池放置1h。
用預放電深度為25%的電池重復試驗一次。
圖9 自由跌落的軸向
c) 要求
見表4。
6.3.2.9 機械試驗E-2——擠壓
a) 目的
該試驗模擬在處理家庭廢物時,電池遭受擠壓(如壓實垃圾)的情形,試驗條件與UL 1642〔13〕規定的相同。
b) 試驗方法
被試電池在兩個平面之間被擠壓,通過臺鉗或活塞直徑為32mm液壓臂施加約13kN的擠壓力,擠壓持續至液壓裝置上壓力表讀數到達17MPa,一旦達到*大壓力,就解除擠壓。
對圓柱形電池,擠壓時電池的長軸應與擠壓裝置的擠壓平面平行;對棱柱形電池,壓力應施加于垂直于它的長軸的兩個軸向中的一個,然后再擠壓另一軸向;對扣式電池,擠壓其平面。
每個被試電池只擠壓一次。
c) 要求
見表4。
6.3.2.10 環境試驗F-1——熱濫用
a) 目的
該試驗模擬電池遭受*端高溫的情形。
b) 試驗方法
將被試電池置于烘箱內,以5℃/min的速度升溫至(130±2)℃,并在此溫度下保持10min。
c) 要求
見表4。
7 安全信息
7.1 設計用電器具時的安全注意事項
見附錄B,用鋰電池的器具設計者指南。
7.1.1 充電保護
當鋰(原)電池配套裝入機內存儲電路時,應該用一個阻斷二*管和限流電阻或其他保護裝置來防止主電源對電池充電(見圖10)。
7.1.2 并聯連接
在設計電池室時,應盡可能避免使電池并聯連接,但如確有需要,應和電池制造廠聯系,以取得忠告。
7.2 使用電池過程中關于安全的注意事項
正確使用時,鋰電池是安全可靠的電源。但是,如果誤用或濫用,可能導致漏液和泄放,*端情況下還會爆炸和/(或)著火、
a) 不要倒裝電池,注意電池和用電器具上的+和-標志
電池倒置裝入用電器具,會引起短路或使電池充電,可能導致電池過熱、爆炸或著火。
b) 不要讓電池短路
當一個電池的正(+)*端和負(-)*端直接相互連接時,電池就短路,例如將電池相互橫臥在其他電池頂端或混亂地堆在一起,可能造成短路,導致泄放、漏液并可能著火。
c) 不要對電池充電
試圖對原電池充電會使電池內部產生氣體和/或熱量,導致泄放、爆炸并可能著火。
d) 不要使電池強制放電
當電池被外電源強制放電時,電池電壓將被強制降至設計值以下,并使電池內部產生氣體,可能導致泄放、漏液、爆炸并可能著火。
e) 不要混用電池
更換電池時,要用同一牌號或型號的新電池同時更換全部電池,不同牌號或型號的電池或新舊電池混用時,由于電池的電壓差異,有的電池可能被充電;或由于電池的容量不同,有的電池可能過放電,可能導致泄放和/或爆炸。
f) 耗盡電能的電池應立即從用電器具中取出并處理
放過電的電池長時間留在用電器具中,電解質可能泄漏,導致器具損壞。
g) 不要使電池過熱
電池過熱,電解質可能逸出,進而損壞隔膜,導致漏液、爆炸并可能著火。
h) 不要直接焊接電池
電池被直接焊接時,焊接待熱量可能導致漏液、泄放、爆炸或著火。
i) 不要拆卸電池
拆卸電池,電池內的組分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著火。
j) 不要使電池變形
不應讓鋰電池受擠壓,不應刺破鋰電池或讓其遭受其他的損傷,這些有意的濫用會導致漏液、爆炸或著火。
k) 不要用火處理電池
用火處理電池時,積聚的熱量會使電池爆炸和/或著火。
除了用被批準的有控制裝置的爐子外,不要焚燒電池。
I)外殼損傷的鋰電池不能與水接觸
金屬鋰和水接觸會著火和/或產生氫氣。
m) 沒有成人監督時,不能讓兒童更換電池
n) 電池應放在兒童拿不到的地方
尤其要將體積小,易吞下的電池放在兒童拿不到的地方,特別是那些能放入圖11規定的吞咽量規的電池。誤吞電池,應立刻尋求醫治。
注:該量規在ISO 8124-1〔12〕中被定義為可吞咽部件的量規。
圖11 吞咽量規
o) 不要密封電池和/或改裝電池
電池被密封或作了其他的改動后,其安全泄放裝置可能被堵塞而引起爆炸,如果認為必須對電池進行改動時,應當征求電池生產廠的意見。
p) 將不用的電池存放在原來的包裝內,遠離易引起電池短路的金屬物體。
q) 將放過電的電池從用電器具取出
立即從因電池放完電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用電器具中取出電池是有利的,還應從預期較長時間不使用用電器具(如攝像機、照相機閃光燈等)中取出電池。雖然現在市場上的大部分鋰電池有良好的耐漏液性,但部分放過電或電能已耗盡的電池比未用過的電池更易漏液。
7.3 電池包裝、裝卸、運輸、陳列、貯存和處理的安全措施
7.3.1 包裝
包裝必須合適,以避免電池在運輸、裝卸和堆放過程中的機械損傷,應選擇適當的包裝材料及設計,防止電池意外導電,*端腐蝕和其他的環境影響。
7.3.2 電池紙板箱的裝卸
電池紙板箱應小心裝卸,粗暴裝卸可能導致電池短路或受損,從而導致漏液、爆炸或著火。
7.3.3 運輸
7.3.3.1 一般原則
根據聯合國專家委員會關于危險品運輸的建議制定鋰電池國際運輸規程,見UN(152 0173 3840)[14]。
運輸規程會被修訂,鋰電池運輸應該遵循下列規程的*新版本的規定。
7.3.3.2 空運
鋰電池的空運規程在ICAO(國際民航組織)的技術規范〔1〕中規定,DGR(危險品規程)由ICAO(152 0173 3840)〔1〕規定。
7.3.3.3 海運
鋰電池的海運規程在IMO(國際海運組織)的IMDG(危險品海運)〔10〕中規定。
7.3.3.4 陸運
尚沒有鋰電池陸運的國際規程,專門的規程可由當地制定。
7.3.4 陳列和貯存
a) 電池應貯存在通風良好、干燥和涼爽處
高溫和高濕可能損害電池性能和/或腐蝕電池表面。
b) 電池紙箱不應該堆得超過規定的高度
如果過多的電池紙箱堆在一起,底層的紙箱中的電池可能變形,可能出現漏液。
c) 電池應避免存放或陳列在陽光直射處或會遭受雨淋的地方。
電池被淋,絕緣電阻會減小,可能出現自放電和生銹。溫度上升可能損壞電池。
d) 以原有的包裝存放和陳列電池
將去掉包裝后電池亂堆放,易引起電池短路和損壞。
其他細節見附錄C。
7.3.5 處理
a) 在與地方法規不抵觸的情況下,鋰(原)電池可作公共垃圾處理。
b) 不要拆卸電池。
c) 除了使用經批準的可控制爐子外,不要用火處理電池。
8 使用說明
a) 要正確選擇尺寸和型號*適合的電池作指定使用,應保留用電器具提供的、能幫助正確選用電池的信息資料,以供參考。
b) 更換電池時應同時更換一組電池中的所有電池。
c) 電池裝入用電器具前,注意清潔電池以及器具的電接觸件。
d) 確保裝入電池時*性(+和-)正確。
e) 立即從器具中取出電能已耗盡的電池。
9 標志
9.1 一般原則
除小型電池外,每個電池上均應標有以下信息:
a) 電化學體系;
b) 型號;
c) 清晰地標明制造年、月和保質期,或直接標明保證期的截止期限;
d) *端的*性(適用時);
e) 標稱電壓;
f) 制造廠或供應商的名稱或商標;
g) 注意事項
h) 誤吞小電池的注意事項,參見7.2中的n)。
9.2 小電池
電池外表面過小不足以標明9.1規定的各項時,應在電池上標明9.1中的b)型號和9.1中的d)*性,9.1中規定的其他各項應標在電池的直接包裝上。
?
附錄A
(提示的附錄)
鋰電池安全指南
下列安全指南為開發民用高功率鋰電池時提供參考。
表A1 電池設計指南
附錄B
(提示的附錄)
用鋰電池作電源的用電器具設計者指南
表B1 器具設計指南
表B1(完)
附錄C
(提示的附錄)
關于電池陳列和貯存的附加信息
見7.3.4。
貯存區應清潔、涼爽、干燥、通風并不受氣候影響。
正常貯存時,溫度應在+10℃~+25℃之間,決不可超過+30℃。應避免長時間處于*端濕度(相對濕度高于95%或低于40%)下,因為這樣的濕度對于電池和包裝都有害。因此電池不應貯存在暖氣片和鍋爐旁,也不應直接置于陽光下。
盡管室溫下電池的貯存壽命較長,然而還是建議存放在采取特殊預防措施的較低溫度下。電池應密封在保護性包裝中(如密封塑料袋和其他包裝等),在電池溫度回升至室溫過程中仍應保留此包裝,以保護電池免受冷凝水影響,加速回升溫度是有害的。
冷藏后恢復至室溫的電池即可使用。
如果制造廠認為合適,電池可裝在用電器具內或包裝內貯存。
電池可堆放的高度顯然取決于包裝箱的強度,一般規定,紙質包裝箱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5m,木箱不超過3m。
上述建議也適用于長途運輸中的存放條件。因此,電池應放在遠離般舶發動機的地方,夏季不應長期滯留在不通風的金屬棚車(集裝箱)內。
生產出的電池應立即發送,由分配中心周轉到用戶,為了實行存貨按次序周轉(先進入的貨先發出,)貯存和陳列區域應作適當安排并在包裝上作適當標記。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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