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07 來源:互聯網
為進一步震懾警示生產經營單位,及時糾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全面控制安全風險,宜興市應急管理局發布了,1起重大處罰案通報。我市持續加強執法檢查和專項治理行動,深化“以案為鑒,以案促改”,彰顯依法治理權威,強力推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
案件基本情況
無錫某紡織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紡織印染企業,其生產工藝涉及使用過氧化氫溶液、保險粉、冰醋酸等危化品,列入工貿企業使用危化品監管對象。經開區安環局重點檢查了該企業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危化品中間庫房設置、重點部位、重點環節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廠區電氣線路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方面工作。
經查發現:
1、在定型車間二層平臺進行定型機拆除作業,作業環節包含吊裝、動火、登高、天然氣管道拆除盲板抽堵等危險作業,未落實安全管理措施;
2、紡織品印染過程中,使用冰醋酸(危化品序號:2630)固色,未將冰醋酸(7桶,152 0173 3840公斤/桶)儲存在危化品專用倉庫內;
3、新增了1個污水調節池已投入使用,未設置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志;
4、廠區電氣線路不符合使用規范(部分電線電纜未架設橋架,電氣線路未穿管);
5、辦公區域一樓安全出口未設置防火門,二樓未與生產車間設置防火間隔(使用普通玻璃窗),東側辦公區域缺一個安全出口。
依法處理結果
1、進行危險作業未按規定落實3項安全措施的行為涉嫌違反了《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四條**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依據第五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款規定,進行危險作業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擬對該企業作出處罰款人民幣捌萬捌仟元;
2、未將冰醋酸儲存在危化品專用倉庫內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款,依據第八十條**款:“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擬對該企業作出處罰款人民幣伍萬伍仟元;
3、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1處污水調節池)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依據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擬對該企業作出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
按照分別裁量、合并處罰原則,市應急局擬對該企業作出處罰款人民幣壹拾伍萬叁仟元的行政處罰。
隱患整改閉環
1、定型車間二層平臺上設施設備拆除到位,施工區域安全作業規范已制定。
2、危化品中間庫房根據上海化工院檢測有限公司專家方案整改驗收通過;配料場所雨棚下冰醋酸已搬離。
3、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對廠區電氣線路進行了全面改造。
5、辦公區域一樓安全出口設置防火門,二樓與生產車間設置防火間隔,東側辦公區域增設安全出口。
常態長效管理
1、企業進行危險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以“萬無一失”的準備防止“一失萬無”;
2、一般工貿企業使用危化品單位,要設置符合規范的危化品中間倉庫,中間倉庫通過正規設計和驗收后投入使用;
3、為防范事故發生,應摸清本企業有限空間底數,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持續強化專項安全教育培訓;
4、企業電氣線路設置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并組織專業人員對各類電氣設施設備開展經常性檢查和維護;
5、不同類型企業,都要繃緊“防火弦”,進行日常消防安全“體檢”,排查和消除火災隱患,強化應急救援訓練,提升防范意識和應急能力。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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