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287-2012)修改單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完善國家環保 標準體系,我部決定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287-2012)進行修改完善,制定了標準修改單,并由我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該標準修改單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
????此公告業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田世宏會簽)
????附件:《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287-2012)修改單 環境保護部
????2015年3月27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3月31日印發
????附件:《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修改單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定修改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修改內容如下:
????一、將表1、表2和表3的表頭中“間接排放”改為“間接排放(3)”,同時在三個表的表注中增加“(3)廢水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或經由城鎮污水管線排放,應達到直接排放限值。”
????二、將表1和表2中的化學需氧量(CODCr)間接排放限值調整為“500(4)/200(5)”,五日生化需氧量間接排放限值 調整為“152 0173 3840(4)/50(5)”,同時在兩表的表注中增加“(4)適用于園區(包括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企業向能夠對紡織染整廢水進行專 門收集和集中預處理(不與其他廢水混合)的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放的情形,集中預處理的出水應滿足(5)所要求的排放限值。”和“(5)適用于除(3)和 (4)以外的其他間接排放情。”
????三、在表1、2、3中增設“總銻”的排放控制要求,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限值均為0.10mg/L,排放監控位置為“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四、在“2規范性引用文件”和“表4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中增加2項標準:“水質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原子熒光法(HJ694)”“水質65種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