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15 來源:互聯網
隨著地膜覆蓋技術的大規模應用、使用年限的延長,加之農田地膜使用者出于成本的考慮,為了 減少投入,普遍使用超薄農田地膜,致使廢舊農田地膜回收機械功效低,特別是由于我區的氣候條件特殊、秋翻冬灌時間短、回收時勞動力不足等實際問題,造成廢 舊農田地膜清理不徹底,年復一年地積累在農田土壤中,已嚴重污染農村生活環境和農田土壤,影響了農機作業質量和農業生產,“白色污染”不可小覷。
在我區,由自治區農業廳扶持的廢舊地膜回收企業有66家,遍布全區62個縣(市)。記者從自治區農業廳了解到,“十三五”期間,將在我區每一個縣扶持一家廢舊地膜回收企業。
明確規定地膜標準
《條例》規定,農田地膜是指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152 0173 3840天,產品的其他指標、參數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聚乙烯吹塑農田地面覆蓋薄膜。
“這次明確提出在銷售環節也要使用此標準,就是為防止地膜生產企業生產不符合標準的地膜,從源頭上遏制不符合標準地膜在市場流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 制工作委員會經濟立法處處長劉錦森說,“考慮到《條例》對生產、銷往自治區行政區域以外的農田地膜沒有作出規定,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本條例很難執行。因 此,企業如果依法簽訂合同,生產、銷往本行政區域之外的農田地膜可以除外。”
據了解,部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審議該《條例》(草 案)時指出,就自治區各地使用農田地膜的現狀來看,農田地膜標準關系到廢舊農田地膜的回收率,建議制定自治區農田地膜的強制性地方標準,明確農田地膜的厚 度、耐候期、抗拉伸強度等關鍵性指標,這些強制性規定有利于在生產、銷售、使用、回收等各個環節掌握尺度、嚴格把關,避免不達標的農田地膜在市場流通。
為此,《條例》中對農田地膜地方標準作出了強制性規定,明確了厚度、耐候期、抗拉伸強度等關鍵性指標,禁止使用超薄地膜。“這樣有利于生產、銷售、使 用、回收等各個環節掌握尺度、嚴格把關,避免不達標的農田地膜在市場流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阿不都熱依木·阿不力孜說。
加強廢舊地膜回收管理
據了解,自2012年實施國家清潔生產示范項目、旱作農業技術推廣(回收利用)項目以來,我區支持企業進行廠房基礎設施建設、生產加工設備購置以及殘膜 回收站點建設等,以提高我區廢舊地膜回收、再利用能力,目前我區已實現項目區廢舊農田地膜回收率80%,資源化利用率85%以上。
但 是,回收廢舊地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農民通常會選擇購買便宜的地膜,不管地膜的厚度和回收的難度,農田廢舊地膜回收管理難度大。回收廢舊地膜不是個 別部門、農田地膜使用者的責任,應將它轉變成為一種全社會的責任,動員社會力量監督。“此《條例》出臺,涉及單位較多,共涉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展 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商務、工商行政管理、水利、供銷等部門,這也是明確治理‘白色污染’要用全社會的力量,緩解我區 ‘白色污染’蔓延刻不容緩。”劉錦森說。
阿不都熱依木·阿不力孜指出,及時回收廢舊農田地膜能有效保護農業生態環境,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確保農業生產安全。在審議中還有委員提出,只有管理好市場,管住農田地膜的使用,才能確保及時回收廢舊農田地膜。
根據委員們的建議,《條例》明確規定,農田地膜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都有回收廢舊地膜的責任。這是在管理力度上進行了加大,確保農田地膜百分之百回 收。《條例》還明確要求回收企業要與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書,并定期公布廢舊農田地膜回收標準、價格、回收量及以舊換新方案等具體內容和要求,同 時還對廢舊農田地膜回收數量、交送地點、回收的廢舊地膜資源化利用也作出了規定。“作出上述規定明確、具體,符合自治區各地的實際情況,具有針對性和可操 作性。”阿不都熱依木·阿不力孜說。《條例》還專門作出規定,生產、銷售農田地膜的企業或者回收企業,開展農田地膜以及廢舊農田地膜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 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使用的,同等條件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開展廢舊農田地膜回收的企業安排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責任劃分明確處罰加處罰加大大
加大回收農田地膜的管理力度,不僅要嚴格執行農田地膜的生產、銷售、使用標準,而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標準農田地膜的行為,要明 確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根據權力與責任相統一、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對生產、銷售、使用和廢舊農田 地膜回收利用等場所進行檢查,調查了解有關情況;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對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款規定的農田地膜進行查 封、扣押。
“其實,我們在調研時發現,有些企業年初承諾生產加工100噸農用地膜,政府給予的相關財政資金到位后,發現該企業只生產 50噸農用地膜,其他資金挪作他用,對這類現象,經檢查發現將予以處罰。《條例》規定,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補貼等財政資金或者挪作他用的,依照國家有關 規定予以處罰。”劉錦森說。
據了解,《條例》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標準農田地膜的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都明確了處罰標準,對未履行回收責任的企業也將處以罰款。同時還細化了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對疏于管理的部門將追究行政、刑事和民事責任。
除此之外,《條例》對受理舉報的部門也不再是籠統地規定為有關部門,而是詳細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按職 責受理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并予以答復。”《條例》還規定,對已核實的違法行為,受理部門應當視情況對舉報者予以獎勵。
當然,在明確相 關責任外,對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也進行一系列鼓勵措施,《條例》規定,生產銷售農田地膜的企業或者回收企業,開展農田地膜以及廢舊農田地膜污染防治科學技 術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使用的,同等條件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效給開展廢舊地膜回收的企業安排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和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同時也將對他 們給予用地、用電、用水、用氣、信貸等方面的優惠或者資金補貼。同等條件下,政府優先采購回收企業生產的產品。
“無污染、可降解的農田地膜成本較高,因此《條例》并未作出強制性規定,僅是規定了倡導性的條款鼓勵生產企業進行科技創新,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生產可降解、無污染的農田地膜。”劉錦森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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