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 介紹,馬某系沙雅縣某棉業(yè)公司收購站過磅員,2011年,在該公司棉花收購期間,被告人馬某和副廠長吾某合伙,利用職務便利,分別與被告人田某、余某、王 某相互勾結,在棉農棉花過磅時,套用其他棉農棉花的毛重和皮重,通過增加毛重、減輕皮重的方法增加棉花的凈重,侵占沙雅縣某棉業(yè)公司的棉花收購資金。
沙 雅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吾某利用職務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侵占沙雅縣某棉業(yè)公司棉花收購資金,且數(shù)額較大,兩被告行為均構成職 務侵占罪。被告人田某、余某、王某雖不在被侵害單位工作,但均與馬某、吾某相勾結,共同將該被侵害單位的棉花收購資金占為己有,應當以職務侵占罪的共犯論 處。
沙雅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職務侵占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財產50萬元。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吾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25萬元。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2年零6個月至1年零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