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公司索回2013年三個月的加工款,但紡織公司稱2013年雙方不存在加工合同關系,拒絕支付。雙方因此發生糾紛并鬧上了法庭。一審紡織公司敗訴,向中山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印染公司提供的送貨單的簽收人身份不明,對其主張紡織公司支付加工款及違約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 ?持送貨單上門索回加工款遭拒
? ?2011年起,中山某印染公司就與中山某紡織公司簽訂了《月結付款協議》:紡織公司委托印染公司加工染色針織布料、棉紗,每月23日月結對賬,對賬后30日付款。逾期10天后,紡織公司愿從拖欠之日起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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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印染公司想起紡織公司還沒支付2013年一月至三月的加工款,于是拿著報價單、送貨單及染整通知單上門索回加工款,卻遭到拒絕。兩家公司僵持不下,印染公司于是將紡織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加工款和違約金。
? ?印染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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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紡織公司拖欠的加工款共計152 0173 3840.16元,并當庭提交了86份送貨單、1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及其粘單證明。
? ?紡織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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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份送貨單中,只有兩張是該公司員工小吳簽收的才是真實的,其余84張送貨單的簽收人不是該公司員工、印章也與公司無關,因此84張送貨單均為偽造。
84份送貨單真實性無法確認
? ?經法院審理查明,紡織公司確認其公司員工吳某簽收的2份送貨單,金額為660元,印染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款項已經支付,故法院認定紡織公司應當向印染公司支付660元的加工款并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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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印染公司提供其余84份送貨單,既沒有紡織公司確認的報價單、染整通知單、月結表予以相互印證,也沒有雙方確認的預留簽章證明其真實性,而且提供的郵箱內容截圖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無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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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所述,市中級法院判處紡織公司向印染公司支付加工款660元及違約金,對印染公司主張的84份送貨單所記載的加工款不予確認。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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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統計,2015年1月到8月,全市共受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4286件,占受理民商事案件的12%。經分析,絕大部分案件由于交易主體缺乏風險防范意識,交易流程不規范,導致糾紛產生后舉證不能,權益未能受到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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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鐘國平分析,買賣合同糾紛案交易流程不規范主要表現為:
? ?一是沒有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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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是雖有一書面合同,但合同內容不完整不規范。
? ?這些不規范導致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合同是否存在、是否履行、是否違約等事實均無法有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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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國平建議:在交易前雙方應訂立正規的書面合同,合同內容盡可能詳盡;在送貨時,應驗明簽收人員的身份,及時驗收、對賬,如發現質量問題及時提出質量異議等。考慮到公司員工流動頻繁,雙方可在書面合同中確認一個電子郵箱,作為雙方對賬及協商解決問題的平臺,以降低交易成本、防范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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