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16 來源: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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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印染公司向某紡織公司索回2013年三個月的加工款,但紡織公司稱2013年雙方不存在加工合同關系,拒絕支付。雙方因此發(fā)生糾紛并鬧上了法庭。
一審
紡織公司敗訴,向中山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印染公司提供的送貨單的簽收人身份不明,對其主張紡織公司支付加工款及違約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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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持送貨單上門索回加工款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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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起,中山某印染公司就與中山某紡織公司簽訂了《月結付款協(xié)議》:紡織公司委托
2014年5月,印染公司想起
印染公司主張,紡織公司拖欠的加工款共計189907.16元,并當庭提交了86份送貨單、10萬元的商業(yè)承兌匯票及其粘單證明。
紡織公司卻辯稱,86份送貨單中,只有兩張是該公司員工小吳簽收的才是真實的,其余84張送貨單的簽收人不是該公司員工、印章也與公司無關,因此84張送貨單均為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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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84份送貨單真實性無法確認
經法院審理查明,紡織公司確認其公司員工吳某簽收的2份送貨單,金額為660元,
但是,印染公司提供其余84份送貨單,既沒有
綜上所述,市中級法院判處紡織公司向印染公司支付加工款660元及
據(jù)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統(tǒng)計,2015年1月到8月,全市共受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4286件,占受理民商事案件的12%。經分析,絕大部分案件由于交易主體缺乏風險防范意識,交易流程不規(guī)范,導致糾紛產生后舉證不能,權益未能受到有效保護。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鐘國平分析,買賣合同糾紛案交易流程不規(guī)范主要表現(xiàn)為:一是沒有書面合同,二是雖有一書面合同,但合同內容不完整不規(guī)范。這些不規(guī)范導致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合同是否存在、是否履行、是否違約等事實均無法有效認定。
鐘國平建議,在交易前雙方應訂立正規(guī)的書面合同,合同內容盡可能詳盡;在送貨時,應驗明簽收人員的身份,及時驗收、對賬,如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及時提出質量異議等。考慮到公司員工流動頻繁,雙方可在書面合同中確認一個電子郵箱,作為雙方對賬及協(xié)商解決問題的平臺,以降低交易成本、防范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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