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20 來源:互聯網
為進一步提升進出口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海關總署擬對現行進出口食品管理制度進行優化完善,修訂形成了《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6月11日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7月11日。《意見稿》擬對我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的一般要求、食品進口和食品出口管理以及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責任做出規定。
《意見稿》引入“合格評定”概念,并明確合格評定所涵蓋的監管措施。《意見稿》第十二條擬規定,海關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合格評定,并規定了進口食品合格評定活動應主要包括的項目。
《意見稿》明確對境外國家審查和評估的內容和方式。《意見稿》第十四至二十一條分別規定了海關總署對境外國家審查和評估的條件、內容、審查方式、審查材料以及結果應用等內容。相對于現行《辦法》中提出對境外國家的審查評估要求而言,做出了進一步細化。
《意見稿》明確海關總署可制定并實施視頻檢查計劃。《意見稿》第十六條和十八條擬規定,海關總署可制定并實施視頻檢查計劃,并且對視頻檢查內容、方式和結果應用做出規定。這種檢查方式是互聯網技術發展對進口食品監管帶來的*大便利。按照科學規范的原則和流程對材料的真實性、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食品安全狀況等內容采用視頻檢查的方式進行審核評估,能*大地提高檢查效率,降低檢查成本,降低不必要的風險。
《意見稿》首次提出了進口境外食品的出口前預先檢驗制度。《意見稿》第二十七條首次提出了進口境外食品的出口前預先檢驗制度,明確海關可對進口食品實施出口前預先檢驗,并根據檢驗結果給予通關便利,也是海關落實“放管服”政策、優化營商環境的體現。
《意見稿》明確首次進口食品不再需要提供標簽樣張和翻譯件。《意見稿》第三十一條至三十三條明確和細化了隨附單證,尤其是監管證件和合格證明材料的詳細要求,刪除了現行《辦法》中“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提供進口食品標簽樣張和翻譯件”的要求,明確首次進口的食品不再需要提供標簽樣張和翻譯件。
《意見稿》新增對境外輸華食品的加強監管和自動扣留以及暫停和禁止進口制度。《意見稿》第六十八條擬規定,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海關依據風險管理原則可對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或國家(地區)輸華食品實施更加嚴格控制措施,包括強化監管、自動扣留等;第六十九至第七十條規定了強化監管和自動扣留的具體措施;第七十一條和七十三條分別規定了禁止和限制進口措施的條件和解除條件。強化檢查、自動扣留、拒絕入境是國際上對于存在安全風險的進口食品的常見監管措施,此次《意見稿》增加了這些規定,體現了我國對于進口食品的監管方式與國際接軌,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又一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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