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20 來源:互聯網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產出來”“管出來”和“四個*嚴”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等文件要求,近日,農業農村部印發《關于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推進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推動治理能力進一步提升;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隊伍,夯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后一公里”,推動治理能力進一步提升。
《意見》明確,堅持屬地管理、重心下移,聚焦重點、靶向發力,機制創新、高效治理。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屬地管理責任,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重點任務集中發力。
《意見》強調,“十四五”期間基本實現所有鄉鎮明確監管網格,所有網格明確網格監管員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網格監管員年度培訓全覆蓋,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規范,生產主體質量安全控制技術指導更加到位,織密監管網絡、壓實管理責任。
《意見》要求,從區域定格、網格定人、人員定責、創新機制、公示公開五個方面推進網格化管理,構建由鄉鎮到村(社區)再到生產主體的全面覆蓋、范圍清晰的管理網絡,推動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落地落細。同時要求聚焦禁限用藥物違法違規使用、常規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和非法添加等問題,切實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針對性、指向性和靶向性。
《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日常巡查工作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隨《意見》同期發布,《規范》明確,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本轄區農產品生產主體名錄,做到監管對象底數清晰。對于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等級高、信用評級低的生產主體應納入重點監管名錄。生產主體名錄信息至少每年更新 1 次,確保信息真實有效。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年度日常巡查計劃,做到轄區內生產主體日常巡查全覆蓋,其中對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日常巡查頻次不得低于每年2次,對具有一定規模的種植養殖戶日常巡查頻次不得低于每年1次,對規模較小的種植養殖戶根據風險隱患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對列入重點監管名錄的生產主體,要加大日常巡查頻次,在用藥高峰期、農產品集中上市期,要增加日常巡查頻次。
《規范》明確,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日常巡查應包含生產記錄制度落實情況;農業投入品購買管理情況;農獸藥使用情況,是否存在超范圍、超劑量使用,不落實安全間隔期休藥制度等情形,是否存在違法違規使用禁限用藥物、非法添加劑等情形;保鮮劑、防腐劑等使用情況;農業投入品廢棄物處置情況;食用農產品達標合格證和追溯憑證開具、使用情況。
《規范》要求,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農產品存在疑似風險隱患的,應當實施現場抽樣,通過快速檢測或委托定量檢測進行研判確認。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農產品生產主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要求限期整改,并持續跟進;涉嫌違法的,應及時通報鄉鎮綜合執法機構或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處置。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應當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和投訴舉報電話、郵箱等,暢通服務和投訴舉報渠道,鼓勵人民群眾舉報農產品生產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日常巡查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將日常巡查工作納入對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年度績效考核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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