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28 來源:互聯網
??10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關于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下稱“草案”)。 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對自貿區預包裝食品經營許可不能簡單地將審批改為備案,對林草種子的審批權目前也不宜放寬。
??預包裝食品經營許可審批改為備案,委員:建議暫不調整
??南都記者了解到,今年12月,國務院將在國內18個自貿區全面推行證照分離的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的要求,國務院擬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外貿易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海關法、種子法等6部法律的有關規定。具體包括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情況。
??其中,草案規定,按照審批改為備案的方式,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企業按要求進行備案及可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業務。
??分組審議中,多名委員對上述調整提出異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吳恒認為,將食品經營許可由行政許可改為備案的前提是,確定所包裝的食品是符合食安法第33條所規定的生產條件產生的食品,且符合包裝食品的安全條件。
??“但問題是現實中判定預包裝食品的來源和確保其符合衛生要求有一定困難。”吳恒說,同時自貿區的空間范圍現在也比較大,來往的人員成分比較復雜,一旦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影響也不小。
??據吳恒介紹,食品安全法第35條規定的行政許可是建立在具體的食品安全要求,包括食品包裝、涉及場所的衛生及各類消毒設施的具體規定基礎上的。
??他認為,如果要將行政許可審批改為備案,必須進一步明確預包裝食品的來源,并且設定關于提供預包裝食品一方的連帶責任從重追究,而不是簡單地將審批改為備案。
??“行政許可是事前把關,備案往往具有事后處罰功效,我認為事前防范重于事后追責。”吳恒建議,對食安法第35條規定在自貿區的調整內容再行斟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徐延豪認為,雖然這項調整僅限于銷售預包裝食品,但由于我國目前食品安全的形勢還比較嚴峻,食品安全領域的問題很多,在這種情況下,自貿區實施特殊的管理以后可能會出現問題,因此他也建議這條法規暫不調整,依然采用原來的審批方式。
??“放寬林草種子審核權時機還不成熟”
??草案調整的第四種情況是,按照優化審批服務的方式,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取消省級林草部門對林草種子(進出口)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的審核(初審)環節,申請人可直接向國家林草局申請核發許可證。
??針對上述內容調整,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黃志賢指出,僅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是對審核權力的放寬,但他認為林草種子進出口許可證由省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是很必要的。
??黃志賢解釋,目前種子有自制種子、進口種子之分,經營種子的部門也很多,如果種子這關把握不住,出現失控,對我國的林業、草業影響很大。
??并且種子法第93條中還涉及到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等重要資源,黃志賢建議針對林草種子審核放寬的步伐可以慢一些,目前仍由省級林草部門實施審核,待時機進一步成熟后再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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