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28 來源:互聯網
北京市海淀區食品藥品監督局(以下簡稱“海淀區食藥監”)認為超市發廂紅旗店銷售的江中猴姑餅干產品標簽上有“養胃”字樣,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遂對該超市作出行政處罰。而作為利害關系人的商品生產商江中公司認為上述處罰侵害了公司利益,致使其產品聲譽受損,故將海淀區食藥監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其行政處罰決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江中公司的訴訟請求,江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昨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起因
“養胃”餅干被罰后被訴
2014年8月,海淀區食藥監根據李某舉報,經過對超市工作人員詢問,了解到該超市出售的由江中公司委托正鴻富公司生產的江中猴姑餅干的產品外包裝上曾標注“養胃”字樣。海淀區食藥監認為,該商品標簽不符合《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于2014年11月18日向超市發廂紅旗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隨后,李某以此為證據,以侵權為由將江中公司起訴至法院。
一審
法院認為行政處罰適當
江中公司認為海淀區食藥監的認定不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直接侵害了其利益,致使產品聲譽受損,并成為了舉報人李某對其起訴的依據。該公司作為海淀食藥監作出上述行為的利害關系人,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撤銷上述處罰決定。面對訴訟,海淀區食藥監認為,江中猴姑餅干在食品標簽中標注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對疾病功能治療具有一定的暗示作用,違反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海淀區食藥監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履行了立案、調查、作出處罰決定和送達等法定程序,海淀區食藥監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幅度適當。故一審駁回了江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
江中稱“養胃”是廣告語
一審判決后,江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昨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二審期間,江中公司依然堅持認為海淀區食藥監作出的處罰決定沒有事實依據,江中猴姑餅干的外包裝上從未標注“養胃”字樣,雖然在推廣中使用了“養胃”作為廣告用語,但被上訴人基于這個廣告進行行政處罰超越了職權。另外,海淀區食藥監作出處罰決定適用的法律超越權限,適用法律錯誤。猴姑餅干養胃是廣告語,并不涉及疾病的預防和防治。猴姑餅干使用“養胃”一詞的宣傳語并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對于江中公司的上訴理由,海淀區食藥監認為,當初舉報人李某提供了一張舉報用的照片,上面顯示的是手提袋上面有“養胃”二字,在調查過程中,超市的工作人員自己陳述說外包裝上標注了“養胃”二字,海淀區食藥監主要根據的就是當事人陳述來認定違法,然后作出處罰決定的。本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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