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29 來源:互聯網
與國外“大廠商”合作、公司實力強勁、在前期小額交易中信譽良好……一個個看似華麗的承諾不斷麻痹被害企業主,其背后掩藏的是倪利忠、宋國柱和他們身后的海外“黑手”精心布下的陷阱。從2015年8月至案發,倪、宋二人以這種合同詐騙套路令25家紡織企業“中招”,造成企業損失上億元,部分企業甚至在巨額損失的重壓下破產。而遠在海外指揮他們的幕后“大老板”張某,多年前在業界就是有名的“紡企殺手”。
日前,這起特大系列合同詐騙案落下帷幕,經浙江省紹興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倪利忠、宋國柱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和十二年,各并處罰金。
小甜頭過后是大陰謀
陸芳至今忘不了2015年那個炎熱的夏天。當時經人介紹,倪利忠和宋國柱前往她的公司。二人自稱是浙江泰艾妮進
在商場打拼多年的陸芳沒有馬上積*回應。倪、宋二人看出了她的顧慮,盛情邀請她去泰艾妮公司參觀考察。在那里,陸芳親眼看見泰艾妮公司在杭州租下了整整一層寫字樓,營業執照等證件一應俱全,注冊資金據稱高達一億元。她還得知,該公司在美國有個合作方,網上也查詢不到該合作方的不良記錄,于是她的顧慮消減了三分。
真正贏得陸芳信任的,是接下來的“愉快”合作。從2015年底開始,雙方簽訂了兩筆小訂單。“合同約好的付款時間是交貨后35天,結果款子提前好幾天就到了。”泰艾妮公司“信守承諾”的做派,讓陸芳徹底放下了戒備。
2016年1月至5月,陸芳與泰艾妮公司先后簽訂了4份總額達152 0173 3840萬元的購銷合同,包括近30萬件棉衣、夾克。此時的陸芳心中不再猶疑,開足馬力生產,并將產出的貨物一批批發往美國。
然而,當陸芳發出價值1200余萬元的貨物后,對方僅支付了40萬元貨款,其余款項遲遲不見蹤影。面對催討,二人聲稱“美國公司貨物還沒有賣光,貨款還沒有收回來”,一再推托。
當陸芳再次前往泰艾妮公司時,發現已人去樓空。她頓感大事不好,只得將剩余價值近100萬元的貨物以10萬元出售,而已發出貨物的貨款至今沒有收回。至此,陸芳的損失已超過1200萬元。
“傀儡”背后另有黑手
陸芳的遭遇并非個例。2015年起,倪利忠和宋國柱以類似騙術詐騙浙江杭州、義烏、象山、平湖及福建、廣東等地的20余家紡織企業。
“2015年7月,倪利忠、宋國柱等人成立泰艾妮公司,雖說是進出口公司,但實際上并無經濟實力。說白了就是一個空殼公司。”泰艾妮公司一名前任員工透露。
不過這并不影響二人施展他們的慣用伎倆——空手套白狼。泰艾妮公司往往在業內物色、聘用一批人脈和經驗都較為豐富的從業人員,在他們的牽線下聯系一些紡織企業,表達合作意愿,并通過在幾筆小額交易中按時支付貨款來麻痹對方,以備進一步放長線、釣大魚。
待企業主放心地簽下大額訂單并發貨后,倪利忠和宋國柱就不再支付貨款,還以種種理由搪塞推托,如美國合作方還未將貨物銷售、付款需要復雜的手續、資金被凍結等。
據了解,倪利忠、宋國柱僅是這條合同詐騙鏈條上的一環,扮演代理人的角色,所騙取的數千萬元貨物,*終都出口給了遠在海外的張某。
據倪利忠和宋國柱交代,張某以名下多家海外公司為主體,通過國內貿易公司或個人為中間商,打著服裝采購的旗號騙取國內眾多紡織企業數千個集裝箱的服裝產品,之后再以低價銷售獲利。前幾年,張某就以高價訂單誘使企業發貨,收到貨物后張某便不知所蹤。因此,張某在業界被稱為“紡企殺手”。后來,張某在國內臭名昭著,便玩起了扶持傀儡的把戲。
2014年,倪、宋二人在業務往來中結識了張某,隨后成為張某在國內的代理人,在其指使下騙取國內紡織企業巨額貨物。對于張某過往的行為,倪、宋二人心知肚明,卻選擇對被害企業隱瞞張某的真實身份。“如果說明張某真實身份的話,國內客戶肯定不會接訂單。”倪利忠事后交代。
陸芳被騙后,曾遠赴美國向張某催討貨款。張某起先答應會在當年年底前付清,但*終未付過一分錢。再后來,張某干脆玩起了失蹤。像陸芳這樣遠渡重洋維權的被害企業主為數不少,但無一例外都因張某拒不配合、對當地政策法律不熟悉等原因無功而返。
是詐騙共犯,還是被騙者?
接到部分被害企業主報案后,公安機關很快將倪利忠和宋國柱抓獲歸案。
審查起訴階段,紹興市檢察院查明,除了泰艾妮公司外,倪、宋二人在短短幾年內還陸續成立了浙江增創、杭州瑩宇等多家進出口公司,他們對此的解釋是“因為之前的客戶貨款沒有結清,不可能繼續合作,我只能尋找新客戶”。二人表示,由于張某一直拖欠貨款,他們也無法支付被害企業的貨款。
既然張某不履行合同,二人為何依然不斷將被害紡織企業的貨物發往國外?“張某跟我說過,他在國外有塊油田,以后會有資金付款,所以我就相信了他。”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倪利忠表示很無辜,并強調自己沒有合同詐騙的故意。
究竟同樣是被騙者,還是與張某同流合污?這個問題的答案對本案定罪量刑至關重要。對此,檢察官認真細致地審查了案卷及在案證據,認為倪、宋二人的公司不具有履約能力,資不抵債,卻仍頻頻更換公司簽訂購銷合同,且采用虛構事實的方式迷惑被害企業,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和辯解明顯違背常情常理,以上都表明二人有合同詐騙的重大嫌疑。
隨著檢察機關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自行補充偵查,一系列新的關鍵證據也進入了檢察官的視線。倪利忠一方與張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雙方曾多次商議如何對付被害企業主、拓展新的供貨企業。此外,檢察官通過手機里的一張銀行卡照片深挖線索,發現張某多次派人向倪利忠私人賬戶匯款,可推定該錢款為張某支付給倪利忠的非法利益,而倪利忠也無法合理解釋款項來源及性質。
綜合所有在案證據,檢察官認為,倪利忠、宋國柱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此外,倪利忠還以“借款”為名詐騙被害企業100萬元,構成詐騙罪。
*終,檢察機關以涉嫌合同詐騙罪、詐騙罪對倪利忠提起公訴,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宋國柱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予以采納,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由于張某身處海外,對于他犯罪行為的追查,公安機關仍在繼續。
為企業送去風險提示函
9月16日,檢察官專程前往多家被害企業,向企業經營者送上民營企業經營風險提示函,提醒企業經營者要增強風險防范意識,交易之前通過多種渠道了解對方資信情況。簽訂合同需縝密,并妥善保管合同及出貨記錄、聊天記錄等重要交易資料。一旦遭到不法侵害,應及時報案,積*配合司法機關調查。
“疫情影響下企業經營不容易,你們想盡快做成生意的心情我們能理解,但犯罪分子恰恰抓住了這一心理。”檢察官一再提醒,“在紡織業一直有‘賒賬接單’的潛規則,這給犯罪分子賴賬牟利埋下了隱患,所以對不熟悉的交易對象,應充分運用擔保手段,*大程度降低交易風險。”
目前,紹興市檢察院正以該案為契機,梳理紡織企業經營中的常見被騙風險點,深刻分析案件背后的社會治理問題,計劃下一步攜手該市紡織行業協會加強協作,強化監管,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誠信有序的市場環境和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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