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02-11 來源:互聯網
北京12月26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近年來,消費品安全問題日益受到社會關注。李克強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建立健全消費品質量安全監管、追溯、召回制度,嚴肅查處制售假冒偽劣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說到消費品召回,我們來看一組對比數據:2014年美國實施消費品召回296次,涉及數量4781.56萬件;歐盟實施消費品召回2087次;我國實施兒童玩具等消費品召回僅72次。與此同時,一系列國外企業開展消費品召回行動時選擇性忽略中國市場的不合理現象頻頻上演。可以說,我國一般消費品的召回制度一直是“缺位”的,對消費者權益保護造成困擾。近日,有一則好消息,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經通報WTO后正式頒布,并將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關于這個話題,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李斌,北京同諾律師事務所律師綦曉芳作出了評論。
經濟之聲:據了解,對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條例是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是相對比較成熟的召回制度。為什么要出臺這樣一個新規?
李斌:**召回所針對的產品是本身存在系統性缺陷,存在著一些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風險,這個時候作為生產者,就負有法定召回的義務。前面提到的數據,絕不意味著中國的制造業水平超越了美國和歐盟,而是表明我們召回的力度是不夠的,很多時候生產者沒有主動召回,可能監管方也沒有責令其召回,所以才出現這么大的差距。過去質監總局對于食品、藥品、兒童玩具等都有過一些相應的部門規章,今年是把一般的消費品都納入進來,而且有很多具體的措施。我們非常希望在明年1月1日新的規章實施后,出現更多的召回次數,把缺陷產品可能造成的傷害降到*低。
經濟之聲:那么,召回有什么好處?
綦曉芳:我國的召回制度和發達國家相比存在比較大的差距,這也跟我國目前適用的法律有直接的關系。我們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主要是產品質量法、消法還有民法中的民事賠償制度,還有三包制度,雖然上述法律法規對消費者的權益形成了有利的保護,但是涉及缺陷產品召回的內容比較籠統,缺乏操作性。國家推行這個新的規定,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亟需法律同步進行保障,確保消費品的安全,同時也是加強監管部門的公權力,進一步加強跟國際接軌。對消費者來說,肯定是更有利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對產品質量方面肯定會有很大的提升。
經濟之聲:消費品的概念應該是非常寬泛的,是我們每天生活所需要購買、使用的所有產品,所以,哪些消費品將被納入召回范圍*受大家關注。此次發布的《管理辦法》規定,消費品召回的范圍將實施目錄管理,消費品目錄由質檢總局制定和調整,**從兒童用品和家用電子電器產品開始實施。其中,兒童用品包括:兒童文具、兒童飾品、兒童用塑料制品、兒童家具、兒童用紙制品、兒童用皮革、兒童游藝設施、兒童鞋類、兒童紡織品、兒童服裝及其他兒童用品。9類電子電器產品包括:家用電器、音視頻設備、電線電纜、照明電器、電動工具、電器附件、器具開關及自動控制設備、信息技術設備以及電信終端設備。為什么要選擇這些產品?
李斌:制訂這個目錄,**就是根據可能造成的傷害以及安全隱患的危險程度。我們也注意到,兒童是*需要立法進行特殊保護的群體,他們缺乏風險的識別和自我保護能力,所以這次的召回管理辦法,除了兒童玩具之外的所有兒童用品基本上都涵蓋了。此外,電器設備在生活中也是很容易發生一些由于缺陷造成的人身財產事故,所以這樣的物品也是先作出目錄規范,其他消費品會根據實際情況的發展,再補充制訂新的目錄,納入到召回管理的范圍。這種管理目錄制度改變了先行根據不同產品分別制定單一的產品召回管理的立法模式。消費品統一召回管理的模式,從一定程度上節約了立法和司法行政的資源。
經濟之聲:《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生產者是缺陷消費品的召回主體。對實施召回的消費品,生產者應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風險,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如果生產者不自愿進行召回,那國家就要強制進行召回,如果仍不召回,是否會加大行政處罰的力度?
李斌:不僅僅是這樣的。在制裁制售假冒偽劣甚至是有缺陷的產品過程中,要行政法和侵權法兩條腿并行。你明知道產品存在缺陷,仍不召回,而且還進行生產銷售,如果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健康,可以要求在侵權法領域進行懲罰性賠償。我們希望在民事侵權領域讓違法者承擔高額的懲罰性賠償,如果出現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建議加大行政處罰的力度,從經濟成本的角度遏制它拒絕召回、不主動召回甚至抗拒責令召回的違法行為。
綦曉芳: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更多的是在出現危害后果之后,再對他進行強制的處罰。而缺陷產品召回的行政處罰力度還是不夠的,如果能把這種風險防患于未然,可能會更好一些。
主持人:其中,消費者會起到什么樣的作用?
綦曉芳:消費者肯定是要增強自己的維權意識。比如說,為什么美國的召回制度發展的這么完善,跟美國消費者有強烈維權意識有直接的關系。
李斌:我們還需要理清一個概念,我們買到的消費品可能是有瑕疵的,但是瑕疵和缺陷是不一樣的,比如這個產品不具備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是并不對人身和財產造成不合理的危險,這個時候不叫缺陷,要按照一般的違約責任來處理。如果這個產品存在著一些額外的風險,可能對使用者和他人的人身造成傷害,那這就是一種缺陷。缺陷也分兩種,一種是偶然性因素造成的,比如在生產過程中,同一批次、同一型號只有少數產品存在缺陷,不是一個系統性缺陷,這個時候不適用與召回。召回針對的是同一型號、同一批次普遍的危險。消費者作為*終的使用者和潛在的受害者,我們要去判斷它有沒有潛在風險,如果同批次產品都有,我們就可以向質監部門投訴舉報,要求監管部門進行查處,這也就迫使企業在設計、制造之初,**要判斷這個產品有沒有不合理風險,這樣就在制造環節產生了預防的效果,這也是召回制度的核心價值。
經濟之聲:此前,一些國外企業開展召回行動的時候,會選擇性的忽略中國市場。現在有了這個管理辦法的出臺,以后是不是能解決這個問題。
李斌:我們寄希望于管理辦法出臺之后,能夠使對產品缺陷召回的行為得到規范,我們期望它將來能夠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得它不敢在中國市場上推行雙重標準。
綦曉芳:管理辦法的實施其實意味著我國的消費品在召回的管理領域,從無法可依到有法可依,所以進口商將成為進口商品的**責任人,與國內的消費品生產者負有同樣的義務、同等的待遇。我國的消費品召回的種類和范圍還不夠廣泛,還缺乏完善的法規制度包括詳細的細則,我也是期望國家在后續出臺比較詳細的實施管理辦法。這樣有監管有操作有處罰,才能夠更有目的、更有強度的來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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