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02-11 來源:互聯網
日前,《東莞市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實施方案》已經印發。方案對VOCs排放提出,莞城、東城、南城、萬江、寮步、大嶺山、厚街、長安、虎門等VOCs重點控制區域內新增VOCs排放量的,排放總量指標來源必須立足于區域內建設項目的污染減排量,不得來源于區域外建設項目的污染減排量。揮發性有機物重點控制行業新增VOCs排放量的建設項目分區域、分行業實施“2倍總量替代”、“1.5倍總量替代”或“減量替代”。莞城、東城、南城、萬江等四個街道環城路范圍外區域以及厚街、大嶺山、寮步、長安、虎門等鎮街為VOCs重點控制行業嚴格控制區,區域內建設家具、制鞋、印刷(含長臺絲印)、表面涂裝(含金屬及塑料表面涂裝)、煉油與石化、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溶劑型涂料、油墨、顏料、膠粘劑及其類似產品制造)等新增VOCs排放量行業項目,實施“2倍總量替代”,其他VOCs重點控制行業項目實施“1.5倍總量替代”;除禁止準入區和嚴格控制區外的其他區域建設新增VOCs排放的重點控制行業項目須實施“減量替代”。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東莞市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實施方案》的通知
東環〔2017〕6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
《東莞市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實施方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嚴格實行控制區域和流域內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促進污染減排,逐步改善我市大氣、水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南粵水更清行動計劃(2016-2020年)》、《東莞市環境污染防治總體實施方案(2016-2020年)》等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氣十條”、“水十條”,堅持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以創建***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為契機,強化工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切實加強主要污染物“源頭嚴防、過程嚴管、末端嚴控”,嚴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促進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不斷提升環境質量,推動我市經濟發展轉型升級。
二、總體要求
嚴格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實行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管理,項目環評文件審批前須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核定各鎮街工業大氣、水主要污染物現狀排放總量(詳見附件),以此為基數管控鎮街工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2016年環境違法違規項目清理整頓工作中完善環保手續企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納入相應鎮街(園區)基數]。實施嚴格的減量置換、“以新帶老”、排污權交易等總量削減制度,落實區域限批、行業限批等制度,逐步建立以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替代制度為核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體系,嚴控污染增量,削減污染存量,實現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有效削減。
本實施方案所管控的主要污染物指標包括大氣污染物3項指標: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揮發性有機物(VOCs),水污染物3項指標:工業廢水排放量、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
三、主要工作
(一)實施區域、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各鎮街(園區)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類建設項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必須立足通過污染物減排量來抵消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只減不增,逐年削減,實現區域工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削減。
根據區域、流域環境容量和生態承載力,嚴格控制區域、流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遷移。石馬河、茅洲河等重點流域內跨鎮街(園區)遷建的工業類項目,新增工業廢水、COD、NH3-N排放量的,必須實施同流域削減替代,排放總量指標不得來源于流域外建設項目的污染物減排量。禁燃區內新增SO2、NOX排放的,排放總量指標來源必須立足于禁燃區內建設項目的污染減排量,不得來源于區域外建設項目的污染物減排量。莞城、東城、南城、萬江、寮步、大嶺山、厚街、長安、虎門等VOCs重點控制區域內新增VOCs排放量的,排放總量指標來源必須立足于區域內建設項目的污染減排量,不得來源于區域外建設項目的污染減排量。
(二)實施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差別化削減替代。改建、擴建、遷建等工業類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量原則上實現企業自身削減平衡,達到“增產減污”要求。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來源的項目,暫停審批其項目環評文件。市以上重大項目、民生工程項目總量來源經報市環保局同意后納入全市總量指標統籌解決。已通過規劃環評工業聚集區(工業園區)內的建設項目,污染物總量排放指標納入區域規劃環評核定總量中統一調配,不需提供總量來源;環境違法違規項目清理整頓工作中需完善環保手續的項目,不需提供總量來源。
新增工業廢水排放量的建設項目實行工業廢水排放量與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雙管控”,新增工業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均實施差別化的“減量替代”要求:年廢水排放量≥500萬噸的鎮街(園區)削減比例不低于10%,50萬噸≤年廢水排放量<500萬噸的鎮街(園區)削減比例不低于5%,年廢水排放量<50萬噸的鎮街(園區)實施“等量置換”。工業廢水能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的建設項目,工業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量控制指標由城鎮污水處理廠總量中調配,無需由鎮街提供總量削減來源,引導各鎮街(園區)加快推動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配套截污管網建設。
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需實行“2倍總量替代”。燃燒設施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的建設項目(集中供熱及熱電聯產項目除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總量指標在全市污染物減排量中統籌調配,無需提供總量指標削減來源。揮發性有機物重點控制行業新增VOCs排放量的建設項目分區域、分行業實施“2倍總量替代”、“1.5倍總量替代”或“減量替代”。莞城、東城、南城、萬江等四個街道環城路范圍外區域以及厚街、大嶺山、寮步、長安、虎門等鎮街為VOCs重點控制行業嚴格控制區,區域內建設家具、制鞋、印刷(含長臺絲印)、表面涂裝(含金屬及塑料表面涂裝)、煉油與石化、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溶劑型涂料、油墨、顏料、膠粘劑及其類似產品制造)等新增VOCs排放量行業項目,實施“2倍總量替代”,其他VOCs重點控制行業項目實施“1.5倍總量替代”;除禁止準入區和嚴格控制區外的其他區域建設新增VOCs排放的重點控制行業項目須實施“減量替代”。
(三)實施建設項目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管理。根據區域生態空間、總量管控、環境質量目標要求,加快落后產能淘汰,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定環境準入負面清單,探索實行工業園區規劃環評清單式管理試點,以清單方式列出禁止、限制等差別化環境準入條件和要求,不得審批禁止類項目,嚴格管控限制類產業發展。
石馬河、茅洲河流域在水質達不到環境功能要求或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情況下,暫停審批流域內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保專業基地外,原則上禁止新建電鍍、濕式印花、漂染、洗水、造紙等重點污染項目。國家、省、市重大項目配套的污染車間要求在環保專業基地內建設,確需在基地外配套建設的須經市政府同意,并報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環保部門審批。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以下條件的涉及電氧化、化學鍍、酸洗、磷化、蝕刻、鈍化、電泳等表面處理工藝排放廢水的項目:1.位于已通過規劃環評的工業聚集區內建設;2.其他區域建設的項目應是企業自身產品不可或缺的配套工藝,且企業總投資規模原則上要求達到5000萬元以上(不含土地費用),符合環境功能區劃,滿足清潔生產和工業廢水“零排放”要求。
禁止新建、擴建煉油石化、煉鋼煉鐵、燒結類制磚、水泥熟料(以處理城市廢棄物為目的的除外)、粉磨水泥、平板玻璃(特殊品種的優質浮法玻璃項目除外)、建筑陶瓷、焦炭、有色冶煉、化學制漿、鞣革、鉛酸蓄電池、燃煤燃油火電機組和企業自備電站等項目。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和導熱油爐等設施。禁止在集中供熱區域內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禁止在VOCs重點控制行業禁止準入區域即市區環城路范圍內和各鎮街中心區(由鎮街自行劃定)建設家具、制鞋、印刷(含長臺絲印)、表面涂裝(含金屬及塑料表面涂裝)、煉油與石化、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溶劑型涂料、油墨、顏料、膠粘劑及其類似產品制造)等新增VOCs排放行業項目(市級以上重大項目除外)。
(四)實施建設項目環境準入聯動限批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環境準入與環境質量、現有項目環境管理、重點環保工作考核的聯動限批工作機制。
建立健全項目環境準入與區域環境質量聯動限批工作機制。對環境質量不升反降、未達到國家或地方環境質量目標考核要求的鎮街(園區),沒有完成當年治污任務的,暫停審批新增排放重點污染物等影響環境質量考核目標實現的項目環評文件。行業污染物排放超出總量管控要求的,應針對超標因子,對項目實行更加嚴格的環境準入要求,合理控制行業發展規模。
建立健全項目環境準入與現有項目環境管理聯動限批工作機制。對于改、擴建或依托現有工程的項目,如果現有工程已經造成明顯環境問題,應進行全面梳理并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和“以新帶老”措施。對于區域內現有同類型項目環境污染嚴重,導致環境容量接近或超過承載能力的,在現有問題整改到位前,暫停審批該區域同類行業的項目環評文件。
建立健全項目環境準入與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河長制”、大氣污染防治等重點環保工作考核聯動限批工作機制。對未能完成上一年度總量減排任務、“河長制”考核不合格、未完成工業鍋爐整治任務、未完成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整治任務以及未通過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考核任務的鎮街(園區),暫停審批轄區內新增相應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環評文件(市以上重大項目、民生工程、污染減排和循環經濟項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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