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1號
為進一步完善海關對加工貿易聯網企業的管理,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辦法》(署令第156 0190 2607號,以下簡稱《辦法》)執行中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在商務部門對企業申請聯網監管進行前置審批的基礎上,主管海關對申請企業是否具備聯網監管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聯網監管條件的,主管海關應向企業制發《海關實施加工貿易聯網監管通知書》。
二、主管海關以企業分類管理為基礎,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實施聯網監管的模式。
采用電子賬冊模式進行聯網監管的,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采用電子手冊模式進行聯網監管的,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
三、聯網企業管理類別下調的,應按調整后的企業管理類別確定聯網監管模式或采取風險管理措施。
聯網企業能夠繳納風險擔保金或提供銀行擔保的,主管海關可繼續對其按電子賬冊模式實施聯網監管;企業不能繳納風險擔保金或不能提供銀行擔保的,主管海關應將其電子賬冊模式調整為電子手冊模式實施聯網監管。風險擔保金或銀行擔保的金額按照銀行保證金臺賬“實轉”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聯網企業需備案、變更電子底賬的,應向商務主管部門申領相應批準文件。
主管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制發的批準文件辦理聯網企業電子底賬的備案、變更手續。
五、聯網企業因故內銷保稅料件或其制成品的,應事先向商務主管部門申領《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
聯網企業憑商務主管部門制發的《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按加工貿易監管規定向主管海關辦理內銷繳稅手續;經海關批準在《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準證》范圍內先行內銷保稅料件或其制成品的,聯網企業應在內銷當月內向海關集中辦理內銷繳稅的申報手續。
六、聯網企業屬于《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列情形的,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辦理。
聯網企業屬于《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其他情形或涉嫌走私違規已立案調查的,主管海關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企業繳納風險擔保金或提供銀行擔保;聯網企業不繳納風險擔保金或不提供銀行擔保的,主管海關對其電子底賬設置為停賬狀態,待聯網企業辦理海關相關手續或按要求整改后予以恢復。
七、聯網企業由于身份識別卡丟失而申請停賬的,主管海關可為其辦理停賬手續。
八、聯網企業已不具備加工貿易經營資格的,主管海關相應注銷其電子底賬。
九、聯網企業應根據監管核查要求,向主管海關動態報送單耗、深加工結轉、外發加工、保稅轉內銷和庫存等聯網核查數據,海關按規定進行核查。
十、本公告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一月八日
原文地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