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04-11 來源:互聯網
氣體檢測報警儀在日常使用過程中的檢定工作應當有誰來做。我們先從*權威的法律著手:
根據2018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戶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歡迎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面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第九條款的內容信息量比較豐富,基本上規定了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實施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器具的非強制檢定實施主體(使用單位),也就是說,如果被列入強制檢定目錄范圍內的計量器具,應當由政府部門進行檢定,如果沒有被列入強制檢定目錄范圍的,應當由使用單位自行檢定。
換句話說,無論是否被列入強制檢定目錄范圍,都應當進行定期檢定,只是執行主體不同而已。而并不是說,沒有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話,就可以不用檢定了。
那么國務院對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目錄是怎么規定的呢?氣體檢測報警儀是否被列入了呢?
我們繼續看一份文件:
2019年10月,機構改革之后新組建的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48號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其中對氣體檢測報警儀的規定如下:
根據條文規定的內容,可以肯定從2019年10月起,所有氣體檢測報警儀都不再被列入強制檢定的范圍了,也就是說,地方政府計量部門不再承擔企業氣體檢測報警儀的法定檢定任務了,企業需要自行組織檢定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檢定。(延伸一下,48號文僅僅存活了1年,2020年10月26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再次發布了第42號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但是對于氣體檢測報警儀的規定依然和48號文保持一致)。
綜上所述,我們總結一下,對于氣體檢測報警儀來說,是需要按照至少每年一次的周期來進行檢定的,檢定的責任主體是企業自身,企業可以自行檢定(盡管大部分企業由于缺乏檢定所必需的專業設備和技術人員不具備自行檢定的條件),也可以邀請第三方專業機構來進行檢定。
警惕!漏檢、超期未檢、檢定項目不全、檢定方式不正確、檢定結果存疑等,可能會被列入不合格項要求整改! 來源:化工客棧、儀表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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