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04-12 來源:互聯網
汽車雷達是一種在智能交通系統中通過無線電波探測車輛速度和距離的輔助手段,其具有在雨雪等惡劣天氣條件下穩定檢測目標的優勢,通常裝載在機動車前端和后端,用于實現自適應巡航控制(ACC)和車輛防撞告警等功能。
目前市面上常見的自動駕駛傳感器方案,除純視覺方案外,主要以毫米波雷達和激光雷達為主。雷達的大量使用也可能形成有害干擾,出現虛警、漏警、靈敏度下降等情況,因此需要對汽車雷達產品調制響應的頻段以及制定標準進行適當規范。
2021年11月16日工信部正式發布《汽車雷達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新規將于2022年3月1日正式生效。廠商可按照規定提前準備。
以下是針對暫行規定中其中的部分內容的解讀,供參考。
《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暫行規定》由正文和3個附件組成。正文共13條,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內容。
1.明確汽車雷達無線電管理方式。
a.汽車雷達專屬頻段指定為76-79GHz。限制該頻段僅適用汽車雷達,不能用于其他類型陸基雷達,也不能用于在航空器(含無人機、氣球、飛艇等)上裝載使用的雷達。
b.無需取得執照。在專屬頻段內設置、使用汽車雷達,無需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但應當遵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汽車性能、安全駕駛、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符合國家有關電磁環境輻射限值的規定。
c.生產、進口汽車雷達設備需滿足射頻技術要求,同時需申請核準。在附件1中明確了發射功率及功率譜密度限值、通用雜散發射限值、特殊頻段保護限值、接收機阻塞特性等射頻技術要求。明確生產、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汽車雷達設備需滿足上述技術要求,同時需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2.明確汽車雷達使用和干擾協調要求。
a.明確使用限制。設置、使用汽車雷達不得對同頻段或相鄰頻段內依法開展的固定、移動、衛星固定、業余、射電天文等無線電業務或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
b.設置汽車雷達的使用禁區。為保護工作在同頻段的射電天文業務,要求裝載汽車雷達的車輛不得駛入我國射電天文臺的干擾保護距離內。目前規定了7個射電天文臺和相應保護距離,分別位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蓄集鄉澤令溝小野馬灘(26公里)、上海市松江區九江公路1703號(3公里)、上海市松江區佘山鎮(3公里)、北京密云區不老屯鎮(3公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烏魯木齊縣甘溝鄉(5公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奇臺縣石河子村(15公里)、云南普洱市景東彝族自治縣哀牢山自然保護區杜鵑湖(10公里)。
c.明確汽車雷達和汽車整車制造商的合規義務。應當通過采取主動式、被動式或數字技術等干擾規避措施,提高汽車雷達自身的抗干擾能力,減少或預防工作在同頻段汽車雷達之間可能產生的有害干擾。
d.應在車輛等相關產品使用說明中,特別說明使用汽車雷達實現的不同自動駕駛等級功能存在局限性,并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南,避免由于汽車雷達之間的干擾而產生交通安全隱患或者事故。
3.明確提出汽車雷達干擾規避指南。《暫行規定》附件3明確了汽車雷達干擾規避的指南,對可能遇到的干擾風險、干擾規避措施、使用者須知作了詳細描述。
a.典型的干擾場景。汽車雷達產生的無線電信號以調頻連續波(FMCW)為主,當同一區域有多個同頻段汽車雷達工作時,相互間可能產生無線電有害干擾。典型干擾場景有跟車、會車、倒車、變道及十字路口等場景。干擾的可能結果。汽車雷達受到其他汽車雷達干擾時將出現虛假信號或底噪抬升的現象,對目標檢測產生的影響主要有虛警、漏警或探測距離變短(靈敏度下降)。虛警是指在規定的條件下,實際目標不存在而雷達探測判為有目標的事件。虛警與虛假信號相關,比如虛警可能是由于干擾信號的功率超過檢測門限導致。漏警是指在規定的條件下,存在目標時,雷達探測結果判斷為無目標的事件。漏警與噪聲功率相關,比如漏警現象可能是底噪抬升后,噪聲功率高于目標功率所致。探測距離變短(靈敏度下降)是指在某種觀測環境或存在虛警或漏警概率的條件下,雷達能探測目標的*大距離變短。
b.可能的干擾規避措施。抗干擾能力措施包括主動式、被動式、數字技術等。
1)主動式干擾規避措施。快速干擾偵聽和規避技術是通過偵聽各時間、頻率資源上的干擾信號,判斷干擾嚴重程度。如果判斷當前干擾嚴重,可以通過干擾告警信息來預警或者自動更換汽車雷達發送信號的頻率、時間或波形參數等方法規避干擾。該方法的實施位置在發射端,需要多部雷達協調,可與被動式干擾消除方法結合,增強干擾消除效果。
2)被動式干擾規避措施。波形捷變技術是通過在汽車雷達發射側,利用波形的快速變化使得干擾隨機化,從而降低被干擾的概率。干擾檢測與抑制技術是在雷達接收側通過干擾檢測,從接收信號中找到干擾信號所影響的樣本點,再利用算法對干擾信號的影響進行抑制。航跡跟蹤技術是通過利用多幀檢測數據的關聯性來對抗突發干擾的影響。
3)數字技術。通過可擴展硬件平臺設計、綜合射頻前端技術、大容量高速數據采集與傳輸技術、數字多波束形成和矯正技術等,可實現汽車雷達系統模塊化、軟件化、通用化,以及汽車雷達系統時域、頻域等多維度的數字信號處理,從而提高雷達目標探測、目標識別、干擾偵察和抗干擾能力。上述方法可有效降低汽車雷達相互間干擾的概率或電平。
c.其他措施。汽車雷達是汽車安全駕駛的輔助手段之一,在采用干擾抑制技術以降低雷達相互間干擾概率的同時,雷達裝備還應具備自動干擾偵聽、干擾嚴重程度自動判斷及干擾自動告警的功能,以確保車輛及駕駛員在雷達設備遇到干擾的情況下可做出正確的決策。同時,雷達接收機技術指標應符合本規定及相關標準要求。還必須結合其他安全技術手段,如輔助駕駛的安全提示、強制人工干預等,以保障司乘安全。
d.使用者須知。選擇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要求的汽車雷達,若使用非法加改裝的汽車雷達則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在使用過程中,應按照汽車雷達使用說明,避免不當操作。當遇到干擾情況時,應以駕駛人的個人判斷為主,做出正確的選擇。杜絕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汽車雷達產品,防止不規范操作而產生無線電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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