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04-26 來源:互聯網
近年來鋰電池爆炸事故頻發,直接威脅用戶的安全。因此關注鋰電池安全,避免讓鋰電池成為我們身邊的“炸彈”就顯得尤為必要。那么,鋰電池航空運 輸安全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鋰電池是一類由鋰金屬或鋰合金為負*材料、使用非水電解質溶液的電池。可簡單分為兩類:鋰金屬電池(如紐扣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如手機電池)。
一、空運鋰電池貨物安全運輸要求
鋰電池是第9類雜項危險品!國際上許多機構如聯合國(UN)、國際民航組織(ICAO)、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國際海事組織(IMO)、歐洲陸運協 會(ADR)等,均對鋰電池安全運輸作出明確要求。其中,鋰電池航空運輸主要遵循依據為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和我國《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MH/T1020-2018)。
1、鋰電池須通過UN 38.3測試要求
除試驗樣品外,任何一種型號的鋰電池芯或鋰電池在交付航空運輸前,均應通過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分38.3節要 求的系列測試(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振動試驗、沖擊試驗、55℃外短路、撞擊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等),并提供UN38.3試驗概要,2020年1月1日起強制執行。
溫馨提示:UN38.3試驗概要應有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檢測機構出具,建議資質以取得CNAS資質證書為主。
2、應使用符合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
電池芯和電池必須放置于可將其完全封閉的內包裝中,再放入堅固硬質外包裝,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意方向的1.2米跌落試驗。標注(UN 3480. PI965 Section IA or IB)的鋰電池和鋰金屬電池(UN 3090. PI968 Section IA or IB)不允許與第1類爆炸物質、第2.1類易燃氣體、第3類易燃液體、第4.1類易燃固體、第5.1類氧化劑等危險品貨物包裝在同一個外包裝中。具體按照《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965-970項執行。
3、加貼鋰電池標記和標簽
溫馨提示:2019年1月1日起必須使用新版鋰電池標簽和第九類鋰電池危險品標簽,舊的鋰電池操作標簽作廢。
4、采取防短路保護措施和意外啟動措施
應采取措施保護電池芯和電池防止發生短路(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裝內與導電材料接觸,導致發生短路);必須采取防意外啟動措施。
5、有安全缺陷或損壞電池芯和電池禁止空運
被制造商識別為存在安全缺陷或已經損壞,有可能產生危險放熱、著火或短路的電池芯和電池禁止空運(如因安全原因被制造商召回)。
6、廢舊鋰電池和回收或銷毀的鋰電池禁止空運
除非始發國和經營人所在國主管當局批準,廢舊鋰電池和回收或銷毀的鋰電池禁止空運。
7、試驗目的用的鋰電池芯或電池滿足條件僅限貨機運輸
批量生產之前的原型鋰電池或電池芯,當出于試驗目的予以運輸時或低產量(即年度生產量不超過100個)的鋰電池芯或電池,沒有經過UN38.3測試的,如 果經始發國有關當局的批準并且滿足P910要求的,可僅限貨機運輸。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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