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05-19 來源:互聯網
非污染和疑似污染的農用地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設施的,是否需要開展土壤污染檢測?
生態環境部答復:
一、農用地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環辦土壤〔2019〕47號),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
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遵循分階段調查的原則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分階段開展。其中,**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可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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