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07-26 來源:互聯網
擾人“清”夢需負責,《噪聲污染防治法》你清楚嗎?
近日,全國人大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于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將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
(一)新舊《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對比:
重新界定噪聲污染的定義
法律重新界定噪聲污染內涵,針對有些產生噪聲的領域沒有噪聲排放標準的情況,在“超標+擾民”基礎上,將“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界定為噪聲污染。
擴大適用范圍
著眼于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將工業噪聲擴展到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噪聲;增加對城市軌道交通、機動車“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餐飲等噪聲擾民行為的管控;將一些僅適用城市的規定擴展至農村地區。
分類加強各類噪聲污染防治
噪聲污染一般分為工業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交通運輸噪聲污染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關于工業噪聲,增加排污許可管理,規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等方面的內容。
關于建筑施工噪聲,增加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制定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等方面的內容。
關于交通運輸噪聲,增加規定制定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應當明確噪聲污染防治要求,建設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等應當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以及標準要求;明確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補充完善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內容。
關于社會生活噪聲,補充完善鄰里噪聲、娛樂健身噪聲、室內裝修噪聲、設施設備噪聲、商業經營噪聲、體育餐飲場所噪聲等方面的內容。
(二)夯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政府監督管理
一是規定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建立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是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噪聲排放情況的調查、監測。
三是要求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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