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njian77 時間:2022-09-09 來源:互聯網
2022年6月2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玩具、兒童及嬰幼兒服裝等15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依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8號)組織編制。要求各地在開展監督抽查工作時可參照執行。舊版同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同時廢止。15種產品包括玩具產品、兒童及嬰幼兒服裝產品、學生書包產品、家用燃氣灶產品、水泥產品、復合肥料產品、磷肥產品、氮肥產品、鉀肥產品、農用地膜產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產品、電動自行車電池產品、電線電纜產品、塑料一次性餐飲具產品。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改變了監督抽查樣品的獲取方式,將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規定檢驗樣品全部付費購買。由于網絡抽樣的特殊性,當進行網絡抽樣時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需全部購買。此舉能有效降低企業成本,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這與《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一致,尊重企業對于被抽查樣品的所有權。同時,對部分產品設置例外條款,規定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并且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的影響,可以不付費購買。
原因是部分工業產品價值較大,購買費用昂貴,而抽查的檢驗項目不會對產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不影響樣品的再次銷售和使用,這樣的產品可以不付費購買。此舉既不影響企業的合法權益,也能有效節約財政經費,體現了政策制定的科學性。另外,《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備用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先行無償提供,啟動復檢時支付備用樣品費用。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改變抽樣、檢驗機構確定方式,規定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要求選擇檢驗機構;建立“雙隨機”方式,隨機抽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隨機選派抽樣人員;建立“抽檢分離”工作機制,規定監督抽查應當實行抽檢分離,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加強全過程可追溯性,規定在現場抽樣、網絡抽樣、收樣、復檢等重點環節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留存證據。
為減少網絡經營者逃避監督抽查的可能,在網絡抽樣程序中還明確提出以“消費者的名義買樣”。通過這種買樣方式,能夠有效規避被抽查企業得知抽查后采用各種方式規避抽查和監管的可能。通過這種不亮明身份的監管,用消費者的名義購買抽查樣品,能夠獲取更接近于市場銷售產品的*真實情況,從而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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