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njian77 時間:2022-09-09 來源:互聯網
歐盟頒布的EC/1935/2004框架性法規是目前有關各種食品接觸材料的主導性規章,歐盟成員國都有權監督該框架法規。但目前針對17種材料的特定措施,由于歐盟缺乏可適用的材料指南,根據EC/1935/2004第6條規定,當各類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還沒有制定時,允許維持和采用各成員國的相關規定。
因此,在產品出口到歐盟時,不僅僅要考慮到EC/1935/2004,而且還要考慮到具體出口國的相關法規。如德國、法國等,除嚴格依循歐盟1935/2004指令外,還需遵循當地的食品級法規,如:德國LFGB,法國French DGCCRF 2004-64,英聯邦UK SI 898:2005和意人利公報(Gazzetta Ufficiale G.U)法律No.283 of 30/04/1962和部長級法令21/03/1973 (D.M.21/03/73)等。
德國食品接觸材料安全法規
德國食品接觸材料的管理部門是德國聯邦消費者保護和食品安全局(BVL)。BVL負責食品安全和消費者保護領域的認證和以及風險管理;風險評估機構則是聯邦風險評估所(BfR),有關食品接觸材料的風險評估主要由BfR中的“消費品安全部”負責,在風險評估結果的基礎上,提出降低風險的措施建議,包括物質的限量指標,供聯邦政府部門和其他風險管理機構決策。BfR機構制定的BfR Recommendation(BfR建議)為LFGB法規提供檢測依據和方法。
2005年9月,德國頒布了《德國食品及日用品管理法》,即LFGB (Lebensmittel—Bedarfsgegenst. nde-und Futtermittelgesetzbuch),以取代舊法LMBG。該法規是德國食品衛生管理方面*重要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其它專項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制定的準則和核心。德國LFGB中第30、31條以及33條內容規定了FCM的相關要求。
(1)第30條:禁止銷售含有有毒成分對人類健康產生危害的日用品。
(2)第31條:禁止含有危害人類健康或者影響食物的味道和氣味的物質由材料遷移至食品。
(3)第33條: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如存在信息誤導或標示不清的情況將導致無法上市。
德國聯邦風險評估所制定的BFR建議與《德國食品及日用品法》提到的要求共同構成了德國食品接觸材料的法規框架。
圖3-德國食品接觸材料法規框架當產品符合LFGB的相關要求時,可在這些即將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制品上市銷售時顯示如圖4所示的符號(刀叉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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