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小檢 時間:2022-09-23 來源:互聯網
歐盟能源效率指令2012/27/EU
該指令轉換為歐盟成員國國家法律的截止日期為2014年6月5日,歐洲經濟共同體要求歐盟成員國制定指示性國家能效目標,確保歐盟達到其目標,即在2020年之前節省20%的初級和*終能源消耗,而不是一切照舊的預測。
它還引入了一套有約束力的措施,以幫助成員國實現這一目標。
歐洲經濟共同體是歐盟2020年氣候和能源一攬子計劃的一部分,除了能源效率之外,它還規定了到2020年要實現的以下目標:
1. 溫室氣體排放量(由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指令管轄的各自框架)比1990年水平低20%;
2.集團能源結構中可再生能源的20%份額(由可再生能源指令(RED)管理的各自框架)。
能效指令的主要工具是能效義務計劃(EEOS),要求成員國(能源分銷商和/或零售能源銷售公司)確定的義務方將每年向*終客戶的能源銷售量減少1.5%,這必須超出其他歐盟立法規定的現有能效標準。
修改后對能源相關產品的影響
根據2012/27/EU指令的附件III,購買產品、服務或建筑的中央政fu,只要滿足成本效益、經濟可行性、更廣泛的可持續性、技術適用性,以及足夠的競爭力,應關注能源相關產品:
(1)假如產品涵蓋在新能效標識指令2010/30/EU及其實施條例范圍內,應盡可能購買符合*高能效等級標準的產品,以確保此類產品有足夠的競爭力;
(2)假如產品不包含在2010/30/EU指令及其實施條例范圍內,但屬于ErP指令2009/125/EC及其實施措施的管制范圍,只購買符合實施措施規定的能源效率標桿(benchmarks)的產品。
此項修改對于我國輸歐能源相關產品具有重要意義,這意味著我國出口產品若想獲得歐盟成員國政府采購資質,必須達到新能效標識的*高等級或者ErP指令實施措施的能效標桿水平。
具體措施和政策
新的國家措施必須確保為消費者和工業界節省大量能源,例如:
1.能源分銷商或零售能源銷售公司必須通過實施能效措施,每年實現1.5%的節能
2.歐盟國家可以選擇通過其他方式實現同等水平的節約,例如提高供暖系統的效率,安裝雙層玻璃窗或隔熱屋頂
3.歐盟國家的公共部門應購買節能建筑,產品和服務
4.每年,歐盟國家的政府必須至少按照他們擁有和占用的建筑物的3%(按建筑面積)進行節能改造。
5.應賦予能源消費者更好的消費管理能力。這包括通過單獨計量輕松,免費地訪問消費數據
6.國家對中小企業進行能源審計的激勵措施
7.大公司將對其能耗進行審核,以幫助他們找到減少能耗的方法
8.監測新能源發電能力的效率水平。
特定條款中包含的指令條款包括:
1.能效目標
2.建筑改造
3.公共建筑的示范作用
4.能效義務計劃
5.能源審計和能源管理系統
6.計量和計費信息以及對這些信息的訪問
7.消費者信息和權力
關于能源供應的效率
1.提高加熱和冷卻效率
2.能源轉型,輸配電
關于水平規定
1.資格,認證和認證計劃的可用性
2.信息和培訓
3.能源服務
其他促進能源效率的措施
能源效率國家基金,融資和技術支持
國家能效目標
為了在2020年達到歐盟20%的能效目標,歐盟各國已制定了自己的指示性國家能效目標。根據國家的偏好,這些目標可以基于初級或*終能源消耗,初級或*終節能或能源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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