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小檢 時間:2022-10-09 來源:互聯網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POPs)的定義為“存在于或堆積于動植物體內的、在自然環境中長期循環的對人類有害的化學物質”,包括生物滅殺劑(如DDT)、工業化學品(如多氯聯苯、多氯聯苯)和工業過程無意中產生的副產品(如二噁英和呋喃)。POPs可以長距離遷移跨越國界甚至到達從未使用或產生過該物質的地區,因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威脅是基于全球范圍內的。
歐盟POP法規
2004年,歐盟先后簽署了POP議定書和斯德哥爾摩公約,同年4月,歐盟頒布法規(EC) No 850/2004,開始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進行管控。此后,隨著社會進步及技術發展,又陸續發布修訂案對其進行修訂。
主要內容
附件I禁止物質清單
A部分—公約和議定書中列的物質以及僅公約中所列物質
B部分–僅議定書中所列物質
附件II限制物質清單
A部分—公約和議定書中列的物質以及僅公約中所列物質
B部分–僅議定書中所列物質
附件III降低排放的物質清單
附件IV第7條中廢棄物管理規定的物質清單
附件V 廢棄物管理
歐盟持久性有機物POP法規要求整理
國際社會曾呼吁各國采取行動,以減少和消除這些物質的生產、使用和釋放,為此,達成了兩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書: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ENECE)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議定書,1998年6月開放供簽署,2003年10月23日生效;
全球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Stockholm Convention),2001年5月開放供簽署,2004年5月17日生效。
對于POPs,這兩份文書規定了以下管控措施:
1、禁止或嚴格限制有意生產的POPs的生產和使用;
2、限制有意生產的POPs的進出口(斯德哥爾摩公約);
3、庫存的安全處理規定(斯德哥爾摩公約);
4、含POPs廢物的環境無害化處置規定;
5、減少無意生產的POPs(二惡英和呋喃等)的排放量的規定;
6、《斯德哥爾摩公約》和POP議定書新增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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