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nce 時間:2022-11-08 來源:互聯網
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標準報告如何收費?做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就上百檢網。
各行各業都很卷,突破原有舒適圈成了新的出路。當法律專業人士紛紛進入生態環境領域時,環保原先的固化思維和經驗主義受到了****的沖擊。
*近看到一些司法質疑:一是取樣位置位于廢水池內側,不是位于外排口,監測數據是否有效?二是第三方檢測機構自己頒發的上崗證有否有效?監測數據是否可以作為執法依據?
現在就讓我們針對這兩個問題作一番探討。
一、**個質疑:取樣位置位于廢水排放池內側,不是“外排口”,是否有效
(一)情節:取樣位置位于排水池內側,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準《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HJ495-2009)中8.1規定“第二類污染物一律設在排污單位的外排口”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2019)5.2.1 污染物排放監測點位中要求的“總排放口”。
(二)質疑:監測數據是否有效,是否能作為執法處罰依據?
(三)答案:答案是肯定的,取樣位置位于排水池內側,排水池的廢水一定要排放,可以認定為“外環境”,其監測數據是有效的。
(四)依據和理由:2017年1月25日環境保護部、公安部、*高人民檢察院三部門聯合出臺的《關于印發
“外環境”,是指污染物排入的自然環境。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視同為外環境:
1.排污單位停產或沒有排污,但有依法取得的證據證明其有持續或間歇排污,而且無可處理相應污染因子的措施的,經核實生產工藝后,其產污環節之后的廢水收集池(槽、罐、溝)內。
2.發現暗管,雖無當場排污,但在外環境有確認由該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痕跡,此暗管連通的廢水收集池(槽、罐、溝)內。
3.排污單位連通外環境的雨水溝(井、渠)中任何一處。
4.對排放含**類污染物的廢水,其產生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放口。無法在車間或者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對含**類污染物的廢水采樣的,廢水總排放口或查實由該企業排入其他外環境處。
具體案例的取水口位于排水池內側,現場有通過管道向外排放的記錄,即使廢水不外排仍屬于“產污環節之后的廢水收集池(槽、罐、溝)內”,參照(環環監〔2017〕17號)的規定,可以確定為外環境,水樣具有代表性。
相反,如果在排水池出口外側監測采樣,由于外排納污水體水位較高,則可能采集到已經和外邊水體混合的水樣,水樣沒有代表性。
二、第二個質疑:第三方檢測機構自己頒發的上崗證有否有效?數據是否可以作為執法依據?
(一)質疑情節: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引用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第三方檢測機構采樣人員的上崗證是自己頒發的,有否有效?這種第三方出具的數據是否可以作為執法依據?
這個一個具有代表性的問題,廣泛為全國各地司法部門所質疑。
(二)質疑理由:
根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認定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
而《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制度》規定出具監測報告的環境監測機構必須由經國家、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考核認證,取得上崗合格證的監測人員作出才有效。
第三方監測公司監測人員上崗證顯然是沒有經國家、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考核認證的,而且所有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都沒有,因為他們的人員都是上崗自主培訓。
(三)答案是肯定有效的。第三方單位不需要取得省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出具的數據可以作為執法依據。
1、質疑理由的幾個條文是針對“體制內”環境監測單位人員要求的一些條文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環境監測業務相適應的能力和條件...
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組織的環境監測崗位考試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環境保護系統各級環境監測中心(站)和輻射環境監測機構(以下統稱環境監測機構)。第十條 從事監測、數據評價、質量管理以及與監測活動相關的人員必須經國家、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考核認證,取得上崗合格證。
《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環境保護系統各級環境監測中心(站)和輻射環境監測機構,“持有合格證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方能從事相應的監測工作”。第十二條 其他環境監測機構監測人員的合格證,由各省級環境保護局(廳)頒發。
不難看出,針對的都是體制內的生態環境監測站。
2、第三方檢測機構數據有效性的確認要看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生態環境監測的CMA主管部門是市場監管部門,他們對于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沒有上述要求,就算是國家實驗室認可CNAS也沒有這樣的要求。
管理的文件主要有:1.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63號)、2.市場監管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的通知》(國市監檢測〔2018〕245 號)、3.生態環境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監測〔2018〕45 號)。
那么,在質量管理體系內上崗的人員開展檢測,我們是不能認為其為無效的。
3、生態環境部門已經復函明確
(1)環境保護部《關于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監測報告能否作為行政執法管理依據的復函》(環辦監測函〔2017〕1850 號)。
其中規定:“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委托開展環境監測活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出具的環境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的依據;同時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證據要件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監測機構應滿足條件: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63號)、市場監管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的通知》(國市監檢測〔2018〕245 號)、生態環境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監測〔2018〕45 號)以及地方對于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法規要求。
滿足了上述條件的機構,還要有以下規定動作:1.受委托開展監測,這個委托是具有環境行政處罰權的機構做出的。2.現場監測要規范有序。受委托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人員要與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一同進入被檢查單位現場開展工作并接受監督。人員要2執法+2監測,檢查、攝像、記錄、簽名等等缺一不可。3.受委托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有健全并落實監測數據質量控制與管理制度。保存全過程的質量管理證明材料,簽名人員終身負責。
(2)《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20號)提出,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環境監測,規范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行為,促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良性發展。要全面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并且有序放開公益性、監督性監測領域。
監測取樣的過程是環境執法機關調查取證的一個過程,因此監測取樣的過程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中關于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
而行政處罰取證需要形成證據鏈才有效。
一系列的法規文件要求,無非就是看社會機構的監測數據是否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條。如果能形成證據鏈,那就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為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所采用。
對于第三方檢測機構人員是否需要取得官方許可的上崗證,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旗幟鮮明,曾在官方網站上答復過,:“根據放管服有關改革精神,不能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設置上崗證的行政許可,我廳也從未要求機構必須取得上崗證”。
(四)總結
綜上可見,體制內的生態環境監測站和社會檢測機構,雖然是兩條平行線兩種不同的主體,但只要符合了通用法則和補充規定,并取得計量認證資格,具備項目分析資質,符合行政處罰的各項程序和要素要求,就可以作為處罰依據進行采用。
高水平執法推動高質量發展,新時期需要依法、科學、精準治污。司法介入行業,會沖擊行業的慣性,推動行業的進步。而司法過度介入專業技術工作,無異于拿自己的短處跟別人的長處比。
術業有專攻,專業的事情還是要專業的人去做。
注:本文系一系列案例的總結,切勿對號入座。
參考資料:
1.關于印發
2.《【司法觀點】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自己頒發的上崗證是否有效?》(生態環境執法實務)
3.《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制度》
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的通知》
5.《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6.《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
7.《關于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監測報告能否作為行政執法管理依據的復函》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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