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09 來源:互聯網
**條【依據】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充分調動全社會節能降碳的積*性,促進形成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生產生活方式,深化完善廣東省碳 普惠自愿減排機制,規范碳普惠管理和交易,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碳普惠是指運用相關商業激勵、政策鼓勵和交易機制,帶動社會廣泛參與碳減排工作,促使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及增加碳匯的行為。
第三條【原則】 碳普惠管理和交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碳普惠產生的項目應具備普惠性、可量化性和額外性。
第四條【省級主管部門】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我省碳普惠管理相關工作,包括碳普惠方法學、碳普惠項目及其經核證的減排量(以下簡稱碳普惠核證減排量),指導廣東 省碳普惠專家委員會開展專業技術支撐等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依托省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登記薄系統對 碳普惠核證減排量創建、分配、變更、注銷等進行登記和管理。
第五條【市級主管部門】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配合做好碳普惠管理相關工作,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本市碳普惠創新發展工作。
第六條【專家委員會】廣東省碳普惠專家委員會依據省 主管部門的批準成立,由低碳節能領域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專家、學者和工作者組成,負責碳普惠方 法學的技術評估工作。
第七條【交易管理】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是碳普惠核 證減排量交易平臺,負責碳普惠交易系統的運行和維護,制定碳普惠交易規則,組織碳普惠交易。
第八條【方法學開發】碳普惠方法學是指用于確定碳普 惠基準線、額外性,計算減排量的方法指南。鼓勵將具有廣泛公眾基礎和數據支撐、充分體現生態公益價值的低碳領域 行為開發形成碳普惠方法學,重點鼓勵適用于我省地理氣候 條件下林業和海洋碳匯、適應氣候變化相關領域的碳普惠方 法學進行申報。
第九條【方法學申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開發 的碳普惠方法學向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進行申報。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將具有較好工作基礎、具備推廣條件的碳普惠方法學報送至省生態環境廳。碳普惠方法學申報材 料包括方法學備案申請表、方法學設計文件等內容。
第十條【方法學登記】 省生態環境廳在收到碳普惠方法學書面申請后 5 個工作日決定是否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依據省碳普惠專家委員會出具的評估意見,對條件完備、科學合理且具有復制推廣的碳普惠方法學準予登記,并向社會發布。省生態環境廳自受理之日到登記的時間不超過 7 個工作日,不含省碳普惠專家委員會評估時間。
第十一條【減排量申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按照自愿原則參與碳普惠活動,作為碳普惠項目業主依據碳普惠方法學申報碳普惠核證減排量。委托有關法人組織申報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的,應當簽署委托協議,明確各方的責權利。碳普惠項目業主在申報前,應將項目咨詢服務、利益分配等關鍵信息向利益相關方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項目排他性】申報碳普惠核證減排量應承諾 不重復申報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機制和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證書項目。
第十三條【減排量登記】 申報碳普惠核證減排量須書面向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據碳普惠方法學要求進行初步核算后,報送至省生態環境廳。
省生態環境廳在收到碳普惠核證減排量書面申請后 5 個工作日決定是否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視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核查機構進行核查,經核查無誤的碳普惠核證減排量在省 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登記薄系統登記,并向社會發布。省生態環境廳自受理之日到登記的時間不超過 7 個工作日,不含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時間。
第十四條【交易主體】 碳普惠項目業主以及符合碳普惠交易規則的交易參與人,是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的交易主體。
第十五條【交易方式】碳普惠核證減排量應通過掛牌點選、競價交易、協議轉讓等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第十六條【補充機制】碳普惠核證減排量可作為補充抵消機制進入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省生態環境廳確定并 公布當年度可用于抵消的碳普惠核證減排量范圍、總量和抵 消規則。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信息公開】 省生態環境廳應及時向社會公布碳普惠方法學、碳普惠核證減排量備案和碳普惠專家委員 會名單等信息。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應及時向社會公布碳 普惠核證減排量交易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主動披露】 碳普惠項目業主或受委托的有關法人組織應主動披露碳普惠核證減排量備案和交易信息, 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 碳普惠管理和交易有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鼓勵消納】鼓勵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用于抵消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生活消費、生產經營、大型活動 產生的碳排放。
第二十一條【推廣合作】 積*推廣碳普惠經驗,推動建立粵港澳大灣區碳普惠合作機制。積*與碳排放權 交易機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機制等相關機制進行對接,推 動跨區域及跨境碳普惠制合作,探索建立碳普惠共同機制。
第二十二條【術語解釋】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溫室氣體:指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的單位:噸二氧化碳當量。
(三)林業碳匯:指通過實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減少毀林達到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的過程。
(四)海洋碳匯:指易于管理的海洋系統所有生物碳通量和存量,包括但不限于紅樹林、海草床、濱海鹽沼、海藻及貝類的固碳過程、活動和機理。
(五)碳普惠共同機制:秉持減源增匯、跨區域連接、相互認可的理念,通過鏈接多元碳普惠,帶動全社會助力實 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創新型普惠減排機制。
第二十三條【解釋權限】 本辦法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2022 年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 xx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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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廣東省碳普惠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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