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09 來源:互聯網
本指南列出了危險廢物焚燒處置過程危險廢物的產生環節和有關環境管理要求。
本指南適用于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集中焚燒處置單位和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單位(以下簡稱“焚燒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可作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焚燒處置單位開展危險廢物環境監管的參考。
本指南不適用于醫療廢物焚燒處置單位和危險廢物協同處置單位。
2.1 危險廢物
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2.2 焚燒
指危險廢物在高溫條件下發生燃燒等反應,實現無害化和減量化的過程。
2.3 預處理
指對危險廢物進行中和、干燥、破碎、分選、混合、攪拌、濃縮、分離等處理(包含配伍和物化)的過程。
2.4 配伍
指焚燒處置單位對危險廢物進行組合搭配,以使其熱值、主要有害組分含量、可燃氯含量、重金屬含量、可燃硫含量、水分和灰分等理化性質穩定、符合焚燒處置設施要求的過程。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過程危險廢物產生環節包括貯存、預處理、焚燒、煙氣凈化、廢水處理、設備檢修與維護與分析監測等,其主要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如表 1 所示。
3.1 貯存環節
廢活性炭(HW49 其他廢物):危險廢物貯存環節廢氣凈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活性炭, 主要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等。
3.2 預處理環節
廢活性炭(HW49 其他廢物):危險廢物預處理車間廢氣凈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活性炭,主要含有揮發性有機物等。
廢棄包裝物(HW49其他廢物):危險廢物預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棄包裝物,主要含有苯系物和多環芳烴等。
3.3 焚燒環節
爐渣(HW18 焚燒處置殘渣):危險廢物焚燒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底渣,主要含有重金屬、二噁英等。
爐渣中的廢金屬(HW18焚燒處置殘渣):危險廢物焚燒處置產生的爐渣分選過程中產生的廢金屬,主要含有有機物、二噁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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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煙氣凈化環節
飛灰(HW18 焚燒處置殘渣):煙氣凈化環節布袋除塵器收塵過程中產生的飛灰,主要含有二噁英、重金屬等。
灰渣(HW18焚燒處置殘渣):煙氣凈化環節余熱鍋爐和急冷塔排灰過程中產生的灰渣, 主要含有重金屬、有機物等。
廢催化劑(HW50廢催化劑):煙氣凈化環節脫硝過程中產生的廢催化劑,主要含有重金屬。
3.5 廢水處理環節
污泥(HW18 焚燒處置殘渣):沖洗廢水、出渣機廢水、脫酸后高鹽廢水、化驗室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主要含有重金屬、有機物等。
3.6 設備檢修與維護
設備檢修與維護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為廢耐火材料、廢保溫材料、廢金屬、廢濾袋、廢礦物油、廢棄的含油抹布和勞保用品等,屬于間歇產生,可自行利用處置。
3.7 分析監測
分析監測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為實驗室廢物(HW49 其他廢物),自行利用處置或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利用處置。
4.1 落實危險廢物鑒別管理制度,對于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 5085.1~7)《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 等判定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應按危險廢物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4.2 落實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健全工業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
4.3 落實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制度,按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5562.2)等有關規定,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4.4 落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度,按照《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等有關要求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4.5 落實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及申報制度,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4.6 落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焚燒處置單位自行焚燒處置危險廢物,相應危險廢物類別應屬于許可經營范圍。
4.7 落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輸危險廢物,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4.8 產生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落實排污許可制度;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規定。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單位除應執行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規定外,還應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焚燒》(HJ 1038)有關要求。
4.9 落實環境保護標準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將其擅自傾倒處置;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應當按照其特性分類進行;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運輸過程的污染控制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運輸技術規范》(HJ 2025)有關規定。
自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其利用處置過程的污染控制應分別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等有關要求,不得擅自傾倒、堆放;自行填埋處置危險廢物的,還應根據《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有關要求開展地下水監測、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必要的風險管控措施。
屬于《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定義的 VOCs 物料的危險廢物,其貯存、運輸、預處理等環節的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的相關規定。
4.10 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及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需要配套建設的危險廢物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4.11 落實環境應急預案制度,參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有關規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環境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4.12 加強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指標》有關要求, 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
4.13 對于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廢金屬、廢棄的含油抹布和勞保用品等危險廢物,當滿足《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列出的豁免條件時,在所列的豁免環節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4.14 其他環境管理要求
4.14.1 爐渣處理系統(包括除渣冷卻、輸送等設施)和飛灰處理系統(包括飛灰收集、輸送等設施)應采用機械化設備。
4.14.2 應依據檢測分析對應批次的結果,確定爐渣、飛灰、灰渣、污泥等危險廢物的利用、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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