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09 來源:互聯網
2016 年 5 月,國務院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 號)(簡稱國家“土十條”),提出要系統構建標準體系,建立健全技術體系。2017 年 6 月,東莞市人民政府印發《東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簡稱東莞市“土十條”),要求加強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國土、環保、農業等多部門數據,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和農業生產中的作用。2018 年 6 月,國家發布《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15618-2018),不再規定全國統一的土壤環境背景值,由地方政府根據相關規范自行確定本轄區的土壤環境背景值。2018 年 8 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也明確提出國家鼓勵和支持區域土壤環境背景值研究。
2019 年 7 月,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設立了“東莞市土壤環境背景值調查項目”,要求結合東莞市土壤類型分布、土地利用現狀特征及管理需求,開展東莞市土壤環境背景值調查與標準制訂研究,具體技術工作由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承擔。
我市土壤中鉛、砷等元素背景含量偏高,導致在日常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估工作中,此類元素可能會出現“無來源”超標,引發誤判的情況。為消除土壤環境背景的干擾,準確判斷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和風險程度,亟需根據我市土壤環境背景狀況,出臺具有我市特色的土壤環境背景值標準,用于合理評價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等區域的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輔助修正建設用地和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
本標準的制訂是貫徹落實國家“土十條”、東莞市“土十條”等文件精神的具體舉措,是掌握全市土壤環境背景總體狀況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是完善東莞市土壤環境保護與管理標準體系的實際需要,對于科學、合理、有效評價東莞市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推動土壤分用途、分類分級管理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義。
(一)標準編制的原則
本標準制訂主要依據“東莞市土壤環境背景值調查”項目的研究成果,并充分借鑒在土壤環境背景值標準制訂方面的經驗,調研東莞市在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實踐經驗和管理需求。標準制訂主要依據以下原則:
1.立足東莞實際。結合東莞市土壤環境背景值調查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物檢出率情況,確定我市土壤環境背景值標準需考慮的污染物項目。
2.確保科學合理。充分借鑒較成熟的土壤環境背景值標準制訂方法, 結合實際進行集成創新,保證土壤環境背景值標準的編著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遵循法律法規。與相關政策法規、技術導則和標準體系相結合相銜接, 相互支持。
(二)制訂標準的依據
1.政策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2018 年 1 月 1 日施行);
(3)《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 號);
(4)《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2020〕26 號);
(5)《關于印發東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東府〔2017〕54 號)。
(1)《區域性土壤環境背景含量統計技術導則(試行)》(HJ 1185-2021);
(2)《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2004);
(3)《中國土壤元素背景值》(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0);
(4)《土壤元素背景值及其研究方法》(氣象出版社,1987);
(5)《中國土壤環境質量基準與標準制定的理論和方法》(科學出版社,2015)。
(一)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東莞市土壤環境背景含量的基本統計量、使用方法,以及監測、實施與監督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東莞市土壤環境背景狀況評價,主要適用于東莞市區域性土壤環境質量評價參考,地塊尺度土壤環境質量評價的背景含量統計方法及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執行。
(二)標準規范性引用文件
標準規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標準主要引用的相關標準文件,包括:《區域性土壤環境背景含量統計技術導則(試行)》(HJ 1185-2021)、《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數據的統計處理和解釋 正態性檢驗》(GB/T 4882-2001)以及系列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等。
(三)標準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共有 5 個術語和定義。具體如下:
(1)土壤(soil):指位于陸地表層能夠生長植物的疏松多孔物質層及其相關自然地理要素的綜合體。與《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15618-2018)中“土壤”的定義一致。
(2)土壤環境背景含量(environmental background content of soil):指一定 時間條件下,僅受地球化學過程和非點源輸入影響的土壤中元素或化合物的含量。與《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 中“土壤環境背景含量”的定義一致。
(3)土壤環境背景值(environmental background value of soil):指基于土壤環境背景含量的統計值。通常以土壤環境背景含量的某一分位值表示。與《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土壤環境背景含量”的定義一致。
(4)土類(soil type):指根據生物氣候條件、人為因素等成土條件和成土過程以及剖面形態、土壤屬性劃分。
(5)分位值(fractile):與隨機變量概率分布函數的某一概率相應的值。與《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2018)中“分位值”的定義一致。
(四)污染物項目的選擇
污染物項目選擇主要包括自然過程本身固有的元素,主要考慮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毒害性高的污染物;也包括人為活動產生的其他污染物,優先關注在環境中難降解、殘留時間長的污染物。
無機污染物項目的選擇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土壤環境標準普遍關注的污染物。如鎘、汞、砷、鉛、鉻、銅、鎳、鋅等重金屬。
二是根據本地區土壤污染特點和環境管理需求選擇污染物。目前,東莞市結合本地土壤污染特點和環境管理需求,在全市農用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調查中,污染物項目還包括鋁、鈹、硒、銻、鈷、鉈、釩等金屬。
有機污染物項目的選擇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自然界本身存在的有機物質,在土壤中也存在一定的含量的項目。例如,部分多環芳烴類,石油烴等化合物。背景值的確定參照無機污染物背景值制訂的方法。
二是人工化學合成的,通過人為活動帶入土壤的項目。主要是通過過去或現在大面積施用,或由于大氣傳輸和沉降等影響,使得這些物質在土壤中能夠被檢出(如有機氯農藥類等)。因此,可以認為這些物質一定意義上在土壤中已經具有環境背景水平。
三是土壤環境背景調查階段土壤樣品中檢出率較高的污染物。根據已開展土壤環境背景調查獲得的數據,選擇檢出率較高的項目,如石油烴。
根據土壤環境背景調查結果,金屬元素普遍有檢出且檢出率較高,其中鎘、砷、鉛、銅、鋅、鋁、鈹、銻、鈷、鉈和釩的檢出率為 ****,其余元素汞、鉻、鎳和硒的檢出率均超過 90%;有機類污染物中僅總石油烴(C10-C40)有檢出且檢出率較高,達到 98.53%,其余各有機污染物均未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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