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0 來源:互聯網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 意見》(國辦發〔2014〕69 號)、《關于積*發揮環境保護作用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環大氣〔2016〕45 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規范和指導第三方治理單位提供的涉 VOCs 污染問題診斷、VOCs 污染治理設施運維服務等活動,充分發揮第三方專業優勢,加強涉 VOCs 排放工業企業(以下簡稱為企業)環境管理,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推薦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受企業委托,從事VOCs 污染源治理和設施運維的第三方治理服務。第三方治理服務是第三方治理單位向委托對象提供的專業化、定制化服務,如對企業環保狀況日常檢查與整改、設施運維、環境管理制度建設、 運維信息管理、環保培訓宣傳、環境風險應對等。
本指引為具備 VOCs 污染治理條件的第三方治理單位開展涉 VOCs 污染治理服務業務提供規范指導和質量管理意見,供從事 VOCs 污染治理的第三方治理單位和生態環境監管部門借鑒和參考。
(一)工業污染源現場檢查技術指引(HJ606);
(二)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指 引總則(試行)(HJ 944);
(三)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運營服務能力要求(T/CAEPI 2);
(四)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
(五)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 2025);
(六)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 19001);
(七)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重點行業現場檢查工作指引(試行);
(八)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重點監管企業VOCs 管控臺賬清單的通知(粵環辦函﹝2020﹞19 號);
(九)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實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 織排放監控要求的通告(粵環發〔2021〕4 號)。
(一)第三方治理單位應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二)第三方治理單位應設置與其污染治理服務經營規模和 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按 GB/T 19001 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提供第三方治理服務時應指定一名質量負責 人,授權其負責質量管理,并確保其實施和保持。質量負責人應 具有充分的能力勝任本職工作;
(三)第三方治理單位應配備與其污染治理服務經營規模和 業務范圍相適應的環保設施維護保養技術人員、環境污染治理和 環保咨詢服務等專門技術人員。所有技術人員應具有與其服務內 容相匹配的專業能力;
(四)第三方治理單位應配備與其污染治理服務經營規模和 業務范圍相適應的硬件條件。檢查工具可參照附錄 A 配備。
(一)總要求
第三方治理單位應致力于全面提升企業 VOCs 收集率、處理率和穩定達標排放率,建立完善的企業環境管理體系,進一步提 高專業化治理水平,切實降低 VOCs 排放量。第三方治理單位可提供以下列出的部分或全部服務,以及與企業雙方議定的其他環 保服務。
(二)服務內容
1.企業環保狀況調查與日常檢查
服務期內宜對企業環保狀況開展一次全面摸底調查和問題 診斷,提出整改要求或改進建議,并開展調查報告編制、整改指 導等后續工作。
(1)法規政策方面檢查內容
包括是否按國家及地方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履行了環境影響 評價及“三同時”制度,是否按規定申領了排污許可證等。
(2)產污治污方面檢查內容
①VOCs 物料臺賬
是否已建立含 VOCs 原輔材料臺賬,內容是否包含原輔材料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去向及 VOCs 含量等信息。
②源頭控制
是否采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并提供證明材料(原輔材料VOCs 含量(質量比)是否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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