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0 來源:互聯網
第1章 項目背景
1.1 任務來源
根據國務院印發的《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及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的《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2018-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的治理已成為環境保護的重點工作。固定污染源是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重要來源之一,為確保完成揮發性有機物的治理任務,亟需制定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以完善我省環保管理體系,規范我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排放,實現揮發性有機物的科學監管。2018年8月,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下達了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研究的制定任務,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牽頭承擔標準編制工作。
1.2 工作過程
(1)2018年8月,成立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編制組。
(2)2018年8月~12月,開展VOCs相關的環保政策研究,分析新形勢下VOCs大氣環境管理需求;進行VOCs污染排放特征及控制技術的相關材料調查和研究。
(3)2019年1月~2月,收集整理國家、國內各省市及世界衛生組織、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標準和規范,對相關標準體系進行研究,詳細研究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大氣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對比分析國家大氣污染排放標準和各省市制定的相關地方排放標準。
(4)2019年3月~9月,確定標準制定的技術路線,開展全省VOCs重點排放行業企業以及廢氣處理設施設計單位等實地調研及現場考察工作,研究全省VOCs生產排污工藝和治理現狀,對現行VOCs污染治理技術及其排放控制水平進行評估。
(5)2019年10~12月,組織召開多次討論會,就標準體系設置方式、控制指標等關鍵問題進行咨詢討論,形成初步的標準體系并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初稿和編制說明。
(6)2020年1~4月,對標準文本(征求意見稿初稿)和編制說明多次修改完善,經多次溝通、交流與修改完善,終形成標準文本(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7)2020年4月25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征求<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后,編制組對回復意見進行了認真處理,結合征求意見情況對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進一步修改。
(8)2020年7月16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召開《廣東省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專家咨詢會。
(9)2020年8月~2021年2月,編制組根據專家意見對標準內容修改完善,同時進一步優化標準設置內容。
(10)2021年3月,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征求<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向生態環境部征求意見。
(11)2021年4~6月,編制組對生態環境部回復意見進行了認真處理,結合征求意見情況對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進一步修改。
第2章 標準編制的必要性
2.1 VOCs的危害
VOCs對大氣污染的影響主要包括臭氧(O3)污染、細顆粒物(PM2.5)污染,有害空氣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HAPs)污染和臭味污染。
①臭氧污染。大部分的 VOCs 具有高度的光化學反應性,在陽光下經由紫外線照射,這些VOCs與大氣中其它化學成分如NO反應形成高濃度的O3。O3是強氧化劑,會刺激和破壞深呼吸道粘膜和組織,對眼睛有輕度刺激性。并且O3能通過植物氣孔進入植物體內,影響農作物產量。此外,近地面O3也是第三大溫室氣體,對氣候變化甚至全球生態平衡都具有嚴重危害。
②細顆粒物污染。VOCs參與了大氣中二次氣溶膠的形成。二次氣溶膠大多數在細顆粒(PM2.5)范圍,不易沉降,能較長時間滯留于空中,對光線的散射力較強,從而顯著降低大氣能見度,形成灰霾天氣。由于PM2.5粒徑較小,很容易進入人體呼吸道和肺部,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③有害空氣污染物污染。1990年美國《清潔空氣法(Clean Air Act)》公告的 189 種有害空氣污染物中,VOCs占70%以上。我國《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2-2002)所列的有害物,絕大多數也是VOCs。VOCs主要的健康影響,在于長時間低濃度暴露下將使人體致癌幾率增加。
④臭味污染。臭味是人體受物質刺激感受的嗅覺反應,當人對某種氣味感到厭惡,即構成臭味污染。多數 VOCs 具有特殊的氣味,部分含還原態氮或硫的VOCs物質氣味濃烈,且VOCs具有揮發性高的特點,易造成臭味污染。
2.2 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的需要
大氣污染是當前我國面臨的重要環境問題之一,從揚塵污染控制、酸沉降防治到霾污染防控,中央和地方政府決心堅定、投入巨大,取得了顯著成效,保障了在經濟快速增長過程中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和環境濃度的下降。廣東省在這一歷程中,一直發揮著先行先試的**作用,特別是近年來,廣東省通過持續滾動實施清潔空氣行動計劃,深化治污舉措,PM2.5平均濃度持續穩步下降,成為全國**個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的城市群,也是繼歐洲和美國南加州之后的第三個全球大氣污染區域防控的示范區。
廣東省空氣質量雖**實現“穩定達標、持續改善”的目標,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PM2.5濃度在現在基礎上進一步下降,削減的重點將轉變為硫酸鹽、硝酸鹽和二次有機氣溶膠(SOA)等二次成分,二次成分的形成不僅與排放有關,也與大氣轉化和傳輸有關,二次污染的有效防控在全球范圍內都是一個難題;其次,大氣臭氧污染問題逐漸凸顯,已經成為廣東省環保工作的一塊短板,臭氧污染問題日趨嚴重。
VOCs在大氣化學過程中扮演著*其重要的角色,不僅是近地面臭氧和二次有機氣溶膠的重要前體物,而且對大氣的氧化能力、人體健康等都具有重要影響。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粵辦函(2017)471號)已明確提出強化VOCs治理,要求重點城市應全面開展VOCs污染治理,大力推進13個VOCs重點行業整治;《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2018—2020年)》(粵府(2018)128號)提出了57條具體工作任務,旨在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推動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為確保完成VOCs治理任務,有效改善空氣質量,亟需制定固定污染源VOCs綜合排放標準。
2.3 完善廣東省VOCs排放標準體系的需要
目前,國家或我省已經出臺了部分行業排放標準對VOCs排放及控制,具體包括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合成樹脂、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制藥、印刷、家具制造、制鞋、表面涂裝(汽車制造)和集裝箱制造行業。
但由于廣東省涉VOCs排放的行業眾多,單獨依靠現有行業排放標準無法達到全面覆蓋VOCs排放控制的目標。對于無專門行業排放標準的行業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1993)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限值要求》(DB 44/27-2001)。由于以上三個綜合排放標準制定時間較早,標準限值明顯偏松,已經無法滿足目前的VOCs排放控制管理要求,不利于監管企業有效控制VOCs排放。
我國多省市已經出臺了工業VOCs綜合排放標準,以彌補行業標準缺失的不足,對眾多涉VOCs排放的固定污染源實施監督管理。為適應我省更加嚴格的大氣環境管理需求,從嚴控制VOCs排放,有必要制定固定污染源VOCs綜合排放標準,打破當前我省VOCs環境監管面臨的困局,使VOCs排放企業的大氣污染排放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標準的制定不但可以減少臭氧和二次有機氣溶膠的水平,還可以減少VOCs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量,對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此外,標準的制定還有利于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促進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社會經濟效益顯著。
因此,《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2018-2020年)》(粵府(2018)128號)第27條明確提出研究制定重點工業行業VOCs排放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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