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7 來源:互聯網
**章 總則
**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堅定不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國家和省生態補償有關部署,落實《中山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實施綱要》、《中山市城市生態控制線管理暫行規定》和《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生態補償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中府〔2018〕1號)的具體要求,指導我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工作順利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山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誰受益,誰補償;誰保護,誰受償”原則。飲用水源保護的受益者需要承擔補償責任。同時,保護飲用水源安全并為其他利益相關者提供生態服務的行為主體應該得到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補償。
(二)統籌兼顧、公平公正原則。將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納入全市生態補償專項資金,根據生態公益林、耕地和飲用水源保護區分布確定鎮區生態補償責任,受益大于付出的地區作出補償,付出大于受益的地區接受補償。
(三)動態調整原則。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標準與中山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五年后根據生態補償政策評估調整,確保生態補償政策契合生態環境保護需求。
(四)比例分擔原則。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與耕地、生態公益林生態補償共同納入全市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市、鎮區財政按比例分擔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
第二章 生態補償范圍、對象和標準
第三條中山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范圍包括全市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市屬國有林場林地除外)。全市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和各鎮區飲用水源保護區面積由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實施小組根據省政府批復的現行有效的中山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劃方案確定。
第四條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對象,即因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和管理造成合法權益受損和因履行飲用水源保護區屬地管理責任付出額外成本的鎮區、村(社區)、所在地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2018年啟動我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2018年至2022年,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生態補償分別執行500、250元/年·畝標準。
第三章 生態補償資金籌集與使用管理
第六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籌集規定如下:
(一)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納入中山市生態補償專項資金。
(二)堅持“市財政主導、鎮區財政支持”的縱橫向結合的生態補償資金籌集模式。市、鎮區兩級實行均一化生態服務付費,各鎮區根據其生態補償責任上繳生態補償資金至市財政,納入市生態補償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全市生態補償支出。市、鎮區生態補償資金籌集采用基于區域綜合平衡的生態補償資金籌集模式,并按比例分擔耕地、生態公益林和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對于省級生態公益林和基本農田的生態補償資金,市財政按照1:1配套省財政生態補償資金,并填補省財政下發資金中用于競爭性分配及省統籌管理缺口,剩余部分市、鎮區財政按照4:6比例分擔;對于市級生態公益林、其他耕地、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生態補償資金,市、鎮區財政按照4:6比例分擔?;鹁骈_發區自行負擔,五桂山由市財政全額負擔,鎮區應支付生態補償資金按鎮區生態補償綜合責任分配系數核算。
(三)待條件成熟,將適度吸納社會捐贈,逐步形成“市財政主導、鎮區財政支持、社會捐贈”的多渠道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籌集機制。
第七條 從全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中提取1%作為市級管理經費,由市生態環境局統籌使用,主要用于全市飲用水源保護區日常管理支出,包括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評估、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信息化建設,精細化管理系統建設和運營維護,飲用水源水質監測,突發性水源污染事故處置,開展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維護,裝備和設備購置,飲用水源保護科技研究和推廣應用、宣傳培訓等。
第八條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各鎮區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的面積、標準與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評估指數制定全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分配方案。
市財政在完成市飲用水源保護區資金收繳1個月內,下達至資金使用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鎮區應獲得的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的核算公式為:
(公式一)Zi=×99%×qi
其中:
Zi為第i個鎮區應獲得的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單位為元;
M一級i為第i個鎮區的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面積,單位為畝;
B一級為全市當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生態補償標準,單位為元/畝;
M二級i為第i個鎮區的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的面積,單位為畝;
B二級為全市當年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生態補償標準,單位為元/畝;
qi為第i個鎮區上一年度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評估指數,由評估結果決定,無量綱。
第九條全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范圍: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日常支出,飲用水源保護相關項目支出,保護區內土地直接補償,和保護區內土地的征收或收回。
生態補償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業單位的機構運作,獎金、津貼補助等各種人員經費,其他不屬于飲用水源保護區保護范圍的支出項目。
(一)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日常支出包括飲用水源保護區日常巡查人員的工資、巡查交通費和測量、水質檢測等相關巡查裝備的購置費;測量、水質檢測費用;保護區標志牌和物理隔離設施建設與維護;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事故應急管理制度實施;飲用水源保護區相關水域保潔管理;保護區周圍[ 保護區周圍村/社區是指其污水、生活垃圾等管理狀況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影響較大的村/社區。]村/社區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建設運維;保護區周圍村/社區生活垃圾長效保潔經費;保護區內及周圍土地(含地上附著物)或構筑物租金;對為保護水源實施停業、關閉或者拆除的項目和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受到損害的合法權益進行補償;飲用水源保護宣傳教育;和鎮區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所產生的支出。
(二)飲用水源保護相關項目支出包括飲用水源保護區周圍村/社區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建設;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及周圍農業面源污染綜合治理;飲用水源保護區相關河道整治工程;飲用水源保護區相關自然生態修復工程;和其他有利于保障水源水質的工程。
(三)保護區內土地直接補償。不得同時申請保護區內及周圍土地(含地上附著物)或構筑物租金補償。
(四)保護區內土地的征收或收回。
第十條鎮區政府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時,應:
(一)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用于第九條規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日常支出時,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中列支。
(二)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用于飲用水源保護相關項目支出時,由申請人填寫申請表(見附表一),連同項目相關材料提交至鎮區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后,鎮區財政部門按照鎮區國庫集中支付審批程序予以撥付。
(三)飲用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用于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土地直接補償時,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土地的權利人向所在居(村)委會提交申請表(見附表二),村委會匯總申請后,報鎮區生態環境部門審核,鎮區生態環境部門視情況征詢鎮區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務等相關部門后,出具審核意見。審核通過后,鎮區政府與申請補償對象簽訂水源保護承諾書,并根據水源保護承諾書內容按程序以直接支付方式將直接補償金發放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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