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7 來源:互聯網
一、編制目的
指導企業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完善內部環境管理機構及制度建設,規范污染防治行為,防范環境風險,加強供應鏈環境管理,提升企業環境守法意識。
二、工作目標
通過實施企業環境管理標準化建設,促使企業提升環境管理能力,改善環境管理績效,從而達到改善區域環境質量及降低區域環境風險的工作目標。
三、法律法規與內部規章
(一)法律法規識別與更新
企業應建立識別、獲取、評審、更新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與責任人,確定識別和獲取的渠道、方式與頻次,建立企業適用的環境管理法律法規清單及文本數據庫。
(二)符合性管理
企業應將適用的環境管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相關要求轉化為本企業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及時傳達給相關人員并確保要求落實到位,并定期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符合性評價及保留記錄。
(三)規章制度制定
企業應建立健全針對環境保護的管理規章制度,并確保相關人員及時獲取制度文本。
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內部環境保護責任制管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管理;文件和檔案管理;環境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排污許可證申報與執行管理;排污口規范化管理;(自行)監測管理;環境保護設備設施“三同時”及驗收管理;廢水、廢氣、固體廢物與噪聲污染防治管理;清潔生產與資源綜合利用管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信息報告管理;環境信息公開管理。
(四)操作規程制定
企業應結合本企業生產工藝、污染物種類與防治要求,編制適用的污染減排及環境管理的崗位操作規程,發放到相關崗位,并嚴格執行。
操作規程包括并不限于:污染治理設備操作規程、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規程、污染治理設備維修規程、化驗崗位作業指導書、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廢水收集作業指導書、固廢收集與貯存作業指導書、污染(廢水、廢氣、廢渣、噪聲、放射源等)治理設施運行作業指導書等。
(五)規章制度評估與修訂
企業應定期對環境管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適用性、有效性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并依據結果及時修訂企業環境管理相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
企業環境管理規章制度應在下列條件之一的情況下開展評審和修訂:
1.企業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更或部門環境管理職能發生重大調整;
2.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發布或修訂;
3.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實施后;
4.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
5.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六)文件與檔案管理
企業應建立環境管理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人員、流程、形式、權限及各類環境管理檔案保存要求等,確保企業環境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符合有關要求。
四、環境管理檔案
企業應保持環境管理資料齊全,按照靜態管理檔案和動態管理檔案分類分盒存放。
(一)靜態管理檔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法人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環保負責人、污染防治設施運營主管等的身份證及工作證復印件(附上聯系電話);
3.環保審批文件;
4.排污許可證;
5.排水許可證;
6.污染防治設施設計及驗收文件;
7.環保驗收監測報告;
8.在線監測(監控)設備驗收意見;
9.工業固廢及危險廢物收運合同;
10.危險廢物轉移審批表;
11.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及專家評估驗收意見;
12.排污口規范化登記表;
13.生產廢水、生活污水、回用水、清下水管道和生產廢水、生活污水、清下水排放口平面圖;
1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
15.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16.生態環境部門的其他相關批復文件等。
(二)動態管理檔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資料:
1.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臺帳;
2.原輔材料管理臺賬;
3.在線監測(監控)系統運行臺賬;
4.環境監測報告;
5.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要求建立的排污單位基本信息記錄、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記錄、監測信息記錄等各種臺賬記錄及執行報告;
6.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及轉移聯單;
7.環境執法現場檢查記錄、檢查筆錄及調查詢問筆錄;
8.行政命令、行政處罰、限期整改等相關文書及相關整改憑證等。
五、環保許可管理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并嚴格落實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
企業應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制度,確保建設項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及風險防范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現有排污企業應按照生態環境部門規定的時間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新建排污企業應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建設項目在投入正式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完成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等相關程序。
(三)排污許可證申領與執行
1.企業應按照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記工作,提供必要的資料,并保證所提供的各類環境信息真實有效,不得瞞報或謊報。
2.排污企業應按照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并確保排污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企業排污必須按照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控制指標和規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排污企業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按照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以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編制自行監測方案。
4.排污企業申領排污許可證后,應確保排污許可證副本中的規定得到良好執行,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排污企業應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的監測設備,按照規定維護監測設施,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2)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證中關于臺賬記錄的要求,根據生產特點和污染物排放特點,按照排污口或者無組織排放源進行記錄,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超過3年的記錄應當掃描轉為電子存檔。記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生產設施運行情況,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②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及管理信息,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③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發生超標排放情況的,應當記錄超標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④其他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應當記錄的信息。
(3)排污企業應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關于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的要求,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4)重點排污企業應及時如實公開有關環境信息,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5)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與排污單位有關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核發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
(6)排污企業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核發的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請。
(7)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核發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補領排污許可證;遺失排污許可證的,在申請補領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發布遺失聲明;損毀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同時交回被損毀的排污許可證。
(四)環境保護稅繳納
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環境保護稅,并明確責任部門和人員。企業應當知曉繳納環境保護稅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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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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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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