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7 來源:互聯網
1 總 則
1.0.1 為在油田采出水處理工程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統一技術要求,保證質量,提高水平,做到技術、經濟合理、安全適用,運行、管理及維護方便,制訂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陸上油田和灘海陸采油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油田采出水處理工程設計。
1.0.3 油田采出水經處理后應優先用于油田注水。當用于其他用途或排放時,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現行相關標準。
1.0.4 油田采出水處理工程應與原油脫水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當原油脫水工程產生采出水時,采出水處理工程應投入運行。
1.0.5 油田采出水處理工程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
2 術 語
2.0.1 油田采出水 oilfield produced water
?油田開采過程中產生的含有原油的水,簡稱采出水。
2.0.2 洗井廢水 well-flushing waste water
注水井洗井作業返出地面的水。
2.0.3 原水 raw water
流往采岀水處理站**個處理構筑物或設備的水。
2.0.4 凈化水 purified water
經處理后符合注水水質標準或達到其他用途及排放預處理水質要求的采出水。
2.0.5 污油 waste oil
采出水處理過程中分離出的含有水及其他雜質的原油。
2.0.6 排泥水 sludge water
采出水處理過程中分離岀的含有少量污油、少量固體物質的水。
2.0.7 污泥 sludge
排泥水經濃縮脫水后的固體物質。
2.0.8 采出水處理 produced water treatment
對油田采出水(包括注水井洗井廢水)進行回收和處理,使其符合注水水質標準、其他用途或排放預處理水質要求的過程。
2.0.9 污水回收 waste water recovery
在采出水處理過程中,過濾器反沖洗排水及其他構筑物排出廢水的回收。
2.0.10 設計規模 design scale
采岀水處理站接受、處理外部來水的設計能力。
2.0.11 氣浮機 flotation unit
利用氣浮原理將油和懸浮固體從水中分離脫除的處理設備或構筑物。
2.0.12 水力旋流器 hydrocyclone
采出水在一定壓力下通過漸縮管段,使水流高速旋轉,在離心力作用下,利用油水的密度差將油水分離的一種除油設備。
2.0.13 過濾器 filter
采用過濾方式去除水中原油及懸浮固體的水處理設備,包括重力過濾器、壓力過濾器。
2.0.14 除油罐 oil removal tank
用于去除采出水中原油的構筑物。
2.0.15 沉降罐 settling tank
用于采出水中油、水、泥分離的構筑物。
2.0. 16 調儲罐 control-storage tank
用于調節采出水處理站原水水量或水質波動使之平穩的構筑物。
2.0. 17 回收水罐water-recovering tank
在采出水處理過程中,主要接收儲存過濾器反沖洗排水的構筑物。
2.0.18 緩沖罐 buffer tank
確保提升泵能夠穩定運行而設置的具有一定儲存容積的構筑物。
2.0.19 密閉處理流程airtight treatment process
采用壓力式構筑物或液面上由氣封或其他密封方式封閉,使介質不與大氣相接觸的常壓構筑物組成的處理流程。
2.0. 20 污泥濃縮罐 sludge thickening tank
采用重力、氣浮或機械的方法降低污泥含水率,減少污泥體積的構筑物。
3 基本規定
3.0.1 采出水處理工程設計應按照批準的油田地面建設總體規劃和設計委托書或設計合同規定的內容、范圍和要求進行。工程建設規模的適應期宜為10年以上,可一次或分期建設。
3.0.2 采出水處理工程設計應積*采用成熟適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
3.0.3 聚合物驅采出水處理站的原水含油量不宜大于3000mg/L;特稠油、超稠油的采出水處理站的原水含油量不宜大于4000mg/L;其他采出水處理站的原水含油量不應大于1000mg/L。
3.0.4 采出水處理后用于油田注水時,水質應符合該油田制定的注水水質標準。當油田尚未制定注水水質標準時,可按現行行業標準《碎屑巖油藏注水水質指標及分析方法》SY/T 5329的有關規定執行。
3.0.5 處理工藝流程應充分利用余壓,并應減少提升次數。有洗井廢水回收時,洗井廢水宜單獨設置洗井廢水回收水罐(池)進行預處理。
3.0.6 采出水處理站原水水量或水質波動較大時,應設調儲設施。
3.0.7 采出水處理站的原水、凈化水應設計量設施,各構筑物進出口應設水質監測取樣口。
3.0.8 調儲罐、除油罐、沉降罐頂部積油厚度不應超過0.8m。
3.0.9 污油罐、調儲罐、除油罐、沉降罐應設阻火器、呼吸閥和液壓安全閥,寒冷地區應采用防凍呼吸閥。
3.0.10 采出水處理站的電氣裝置及廠房的防爆要求應根據防爆區域劃分確定。
3.0.11 采出水處理站的主要構筑物和管道因檢修、清洗等原因而部分停止工作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要同類處理構筑物的數量不宜少于2座,并應能單獨停產檢修。
2 各構筑物的進出口管道應采取檢修隔斷措施。
3 有條件時站間原水管道宜互相連通。
3.0.12 采出水處理站產生污泥沉積的構筑物應設排泥設施,排泥周期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排放的污泥應進行妥善處置,不得
對環境造成污染。
3.0.13 采出水處理工藝應根據原水的特性、凈化水質的要求,通過試驗或相似工程經驗,經技術經濟對比后確定。采出水用于回注的處理工藝宜采用沉降、過濾處理流程。
3.0.14 低產油田采出水處理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0. 1條?第3. 0. 13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依托鄰近油田的已建設施。
2 應因地制宜采用適用的處理工藝,做到經濟合理,建設周期短,能耗和生產費用低。
3 應結合本油田實際簡化處理工藝,采用與原油脫水及注水緊密結合的設計布局。附屬設施應統一設計、建設。
4 實行滾動開發的油田,開發初期可采用小型、簡單的臨時性橇裝設備。
3.0.15 沙漠油田采出水處理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0. 1條?第
3.0.13 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出水處理工藝宜采用集中自動控制,減少現場操作人員或實現無人值守。
2 露天布置的設備和儀表,應根據防塵、防沙、防曬、防水和適應環境溫度變化的要求進行選擇。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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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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