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7 來源:互聯網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維修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一類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一類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
GB/T 6920-1986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法
GB/T 7494-1987 水質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測定 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6488-1996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
GB/T 16739.1-2004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第 1 部分 汽車整車維修企業
HJ/T 195-200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2005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2007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HJ 535-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汽車維修企業
指從事汽車修理、維護和保養服務的企業。本標準中汽車維修企業指符合 GB/T 16739.1-2004 要求的一類和二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不包括從事油罐車、化學品運輸車等危險品運輸車輛維修的企業。
3.2 小型車
指車身總長不超過 6m 的載客車輛和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 3500kg 的載貨車輛。
3.3 大、中型客車
指車身總長超過 6m 的載客車輛。
3.4 大型貨車
指大設計總質量超過 3500kg 的載貨車輛、掛車及專用汽車的車輛部分。
3.5 現有企業
指在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汽車維修企業。
3.6 新建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汽車維修業建設項目。
3.7 直接排放
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8 間接排放
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9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
3.10 排水量
指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如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3.11單位基準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維修每輛車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L(pH 值除外)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1 | pH | 6~9 | 6~9 |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
2 | 懸浮物(SS) | 30 | 100 | |
3 | 化學需氧量(COD) | 100 | 300 | |
4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30 | 150 | |
5 | 石油類 | 5 | 10 | |
6 |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 5 | 10 | |
7 | 氨氮 | 15 | 25 | |
8 | 總氮 | 25 | 30 | |
9 | 總磷 | 1 | 3 |
4.2 自2013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2 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L(pH 值除外)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1 | pH | 6~9 | 6~9 |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
2 | 懸浮物(SS) | 20 | 100 | |
3 | 化學需氧量(COD) | 60 |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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