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7 來源:互聯網
1 適用范圍
本指標體系規定了電池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指標體系包括鉛蓄電池、鋅系列電池、鎘鎳電池、氫鎳電池、鋰離子電池、鋰原電池生產企業的清潔生產評價指標。本指標體系不適用本體系中未涉及的電池原料制造企業的清潔生產評價。本指標體系將清潔生產指標分為六類,即生產工藝及設備要求、資源和能源消耗指標、資源綜合利用指標、產品特征指標、污染物產生(控制)指標和清潔生產管理指標。
本指標體系適用于電池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環境領跑者等管理制度。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標體系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指標體系。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7469 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24789用水單位水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
GB/T 7470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水質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質 化學耗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7167 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導則
GB/T 18820 工業企業產品取水定額編制通則
GB/T 24001 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HJ/T 341 水質 汞的測定 冷原子熒光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50 水質 總鈷的測定 5-氯-2-(吡咯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9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17 企業環境報告書編制導則
CJ 343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偩至?第 28 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91 號)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 31 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 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保局環監[1996]470 號)
《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編制通則》(試行稿)(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3 年 第 33 號 公告)
3 術語和定義
GB/T 18820、《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編制通則》(試行稿)所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標體系。
3.1 清潔生產
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3.2 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
由相互聯系、相對獨立、互相補充的系列清潔生產水平評價指標所組成的,用于評價清潔生產水平的指標集合。
3.3 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
即產污系數,指單位產品的生產(或加工)過程中,產生污染物的量(末端處理前)。本指標體系主要是水污染物產生指標。水污染物產生指標包括污水處理裝置入口的污水量和污染物種類、 單排量或濃度。
3.4 指標基準值
為評價清潔生產水平所確定的指標對照值。
3.5 指標權重
衡量各評價指標在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中的重要程度。
3.6 指標分級
根據現實需要,對清潔生產評價指標所劃分的級別。
3.7 清潔生產綜合評價指數
根據一定的方法和步驟,對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計算得到的數值。
3.8 限定性指標
指對節能減排有重大影響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嚴格執行的指標。本指標體系將限定性指標確定為:單位產品取水量、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污染物產生指標、環境法律法規標準、產業政策執行情況、清潔生產管理指標等指標。
3.9 取水量
從各種水源取得的水量,用于供給企業用水的源水水量。
注:引自《工業企業產品取水定額編制通則》(GB/T 18820)
3.10 水重復利用率
指在一定的計量時間內,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重復利用水量(包括循環利用的水量和直接或經處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與總用水量之比。
3.11 電池行業
指以正*活性材料、負*活性材料,配合電介質,以密封式結構制成的,并具有一定公稱電壓和額定容量的化學電源的制造業。
3.12 鉛蓄電池
指電*主要由鉛制成,電解液是硫酸溶液的一種蓄電池。一般由正*板、負*板、隔板、電解液、電池槽和接線端子等部分組成。
3.13 起動型鉛蓄電池
指用于起動活塞發動機的汽車用鉛蓄電池和摩托車用鉛蓄電池等。
3.14 動力用鉛蓄電池
指電動自行車和其他電動車用鉛蓄電池、牽引鉛蓄電池和電動工具用鉛蓄電池等。
3.15 工業用鉛蓄電池
指鐵路客車用鉛蓄電池、航標用鉛蓄電池、儲能用鉛蓄電池及備用電源用鉛蓄電池等其他用途的各種鉛蓄電池等。
3.16 鋅系列電池
指以鋅為負*的化學電源。
3.17 糊式鋅錳電池
用被電解質浸濕的淀粉凝膠作隔離層的鋅錳電池。
3.18 紙板鋅錳電池
用浸透電解質的漿層紙(俗稱:紙板)作隔離層的鋅錳電池。
3.19 堿性鋅錳電池
含堿性電解質,正*為二氧化錳,負*為鋅的原電池。根據電池外形細分為: 扣式堿性鋅錳電池、圓柱型堿性鋅錳電池、其他堿性鋅錳電池。
3.20 鋅空氣電池
以大氣中的氧氣為正*活性物質,以鋅為負*活性物質,含堿性或鹽類電解質的原電池。
3.21 扣式電池
總高度小于直徑的圓柱形電池,形似硬幣或紐扣。
3.22 鎘鎳電池
含堿性電解質,正*含氧化鎳,負*為鎘的蓄電池。
3.23 氫鎳電池
含氫氧化鉀水溶液電解質,正*為氫氧化鎳,負*為金屬氫化物的金屬氫化物鎳電池,簡稱氫鎳電池蓄電池。
3.24 鋰離子電池
含有機溶劑電解液,利用儲鋰的層間化合物作正*和負*的蓄電池。
3.25 鋰原電池
含非水電解質,負*為鋰或含鋰的一次電池。
4 評價指標體系
4.1 指標選取說明
本評價指標體系根據清潔生產的原則要求和指標的可度量性,進行指標選取。根據評價指標的性質,可分為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兩種。
定量指標選取了有代表性的、能反映“節能”、“降耗”、“減污”和“增效”等有關清潔生產終目標的指標,綜合考評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狀況和企業清潔生產程度。定性指標根據國家有關推行清潔生產的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政策、資源環境保護政策規定以及行業發展規劃選取,用于考核企業對有關政策法規的符合性及其清潔生產工作實施情況。
4.2 指標基準值及其說明
在定量評價指標中,各指標的評價基準值是衡量該項指標是否符合清潔生產基本要求的評價基準。本評價指標體系確定各定量評價指標的評價基準值的依據是:凡國家或行業在有關政策、法規及相關規劃中,對該項指標已有明確要求的,執行國家要求的指標值;凡國家或行業對該項指標尚無明確要求的,則選用國內重點大中型電池企業近年來清潔生產所實際達到的中上等以上水平的指標值。在定性評價指標體系中,衡量該項指標是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按“是”或“否”兩種選擇來評定。
4.3 指標體系
不同類型電池企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的各評價指標、評價基準值和權重值見表 1~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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