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7 來源:互聯網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拆解、焙燒、破碎、分選和材料回收過程的污染控制技術要求、運行環境管理要求和環境應急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拆解、焙燒、破碎、分選和材料回收過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導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建廠選址、工程建設與建成后的運行管理、環境監測工作,以及開展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儲能類、消費類等其他類型的廢鋰離子電池,以及鋰離子電池生產廢料處理過程的污染控制,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9078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HJ 1034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廢棄資源加工工業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鋰離子動力蓄電池 power lithium-ion battery
指利用鋰離子作為導電離子,在正*和負*之間移動,通過化學能和電能相互轉化實現充放電,為車輛、設備或工具等提供動力來源的蓄電池,包括但不限于組成鋰離子動力蓄電池的電池包(組)、電池模塊、單體電池等。
3.2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 waste power lithium-ion battery
指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鋰離子動力蓄電池,不包括在保質期內返廠故障檢測、維修翻新的鋰離子動力蓄電池。
3.3
電池包(組) battery pack
指由多個電池模塊或單體電池集合而成,包括電池管理系統、電池箱及相應附件(冷卻部件、連接線纜等),用于對外輸出電能的蓄電池。
3.4
電池模塊 battery module
指將多個單體電池按照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組合作為電源使用的組合體。
3.5
單體電池 battery cell
指由電*、隔膜和外殼等在電解質環境下構成的,組成電池包(組)、電池模塊的基本單元。
3.6
電池生產廢料 battery production scrap
指鋰離子動力蓄電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正負*片、卷芯,以及廢棄的漿料、粉料、邊角料等。
3.7
處理 treatment
指通過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使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轉化為適合于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的活動, 包括但不限于放電、拆解、焙燒、破碎、分選和材料回收等工藝過程。
3.8
拆解 dismantling
指將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拆卸、解體為單體電池或卷芯的活動。
3.9
焙燒 roasting
指把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加熱而又不使其熔化,以改變其化學組成或物理性質的過程。
3.10
材料回收 material recycling
指通過浸出、分離、提純或化合物制備等工藝,從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中提取有價材料組分的過程。
4 總體要求
4.1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建設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不應選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4.2 從事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貯存、拆解、焙燒、破碎、分選、材料回收等活動,必須具備與生產規模相匹配的環境保護設施,產生的廢氣、廢水、噪聲等污染物應達標排放,產生的固體廢物應妥善貯存、利用和處置。
4.3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場地應按功能劃分區域,各功能區應有明顯的界限和標識,處理場地應與生活管理區域分隔或建有圍墻。
4.4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區(包括但不限于貯存、拆解、焙燒、破碎分選、材料回收場地)的地面必須硬化并采取防滲措施,不得設置雨水直接排放口。
4.5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應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減少對環境的污染;不具備材料回收能力的處理企業不得拆解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
4.6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在處理前對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進行信息采集和溯源管理。
4.7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應按照GB 18597 和GB 18599 設置危險廢物貯存區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區等,禁止露天存放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及其處理產物。
4.8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入廠前應進行檢測,發現存在漏液、冒煙等情形的,應采用專用容器單獨存放 并及時處理;應控制貯存場所的溫度、光照等環境條件,避免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高溫自燃等引起的環境風險。
5 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5.1 工藝過程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5.1.1 拆解
5.1.1.1 根據電池產品信息合理制定拆解流程,分品類拆解電池包(組)、電池模塊、單體電池,避免電解質、有機溶劑泄漏造成環境污染;不得人工拆解或解體單體電池,以及任何能夠導致電解質、有機溶劑泄漏的人工拆解作業。
5.1.1.2 拆分配備液體冷卻裝置的電池包(組)前,應采用專用設備收集冷卻液;收集的廢冷卻液應妥善貯存、利用和處置。
5.1.1.3 采用鹽水浸泡法進行電池放電時,浸泡池應配備集氣裝置和廢氣處理設施。
5.1.1.4 拆解作業應在負壓環境下進行,防止電池破損時電解質、有機溶劑泄漏造成環境污染。
5.1.1.5 拆解時應清除電池包(組)、電池模塊中塑料連接件、電路板、高壓線束等部件。
5.1.2 焙燒、破碎、分選
5.1.2.1 應選用焙燒、破碎、分選等一種或多種處理工藝,去除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中的電解質、有機溶劑。
5.1.2.2 焙燒、破碎、分選等過程應采用密閉、連續的工藝設備,防止廢氣和煙(粉)塵逸出。
5.1.2.3 未經拆解的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電池包(組)不得直接進行焙燒處理。
5.1.2.4 采用的破碎、分選工藝,應確保電池電*材料、集流體和外殼等在后續步驟中被分離。
5.1.2.5 不得采用人工方式進行破碎、分選作業。
5.1.3 材料回收
5.1.3.1 可直接采取高溫冶煉工藝(火法處理工藝),或以酸、堿性溶液為轉移媒介,通過浸出、分離、提純或化合物制備等工藝(濕法處理工藝),提取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中的有價材料組分。
5.1.3.2 采用濕法處理工藝處理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必須經拆解、焙燒、破碎、分選等一種或多種處理工藝,去除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中的電解質、有機溶劑;采用火法處理工藝的可不經過拆解、焙燒、破碎、分選等處理工藝。
5.1.3.3 火法處理工藝過程應在密閉冶煉設備中進行,防止有害氣體和煙(粉)塵逸出。
5.1.3.4濕法處理工藝過程浸出、除雜、提純和化合物制備等反應容器通氣口、采樣口應配備集氣裝置和 廢氣處理設施。
5.1.3.5采用濕法處理工藝處理廢電*材料粉料,鎳、鈷、錳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 98%。其計算方法如下:
?
式中:
ε ——鎳、鈷、錳元素的綜合回收率;
mNi、mco、mMn——單位質量廢電*材料粉料經回收后獲得 Ni、Co、Mn 元素的質量,單位為千克(kg);
MNi、Mco、MMn——單位質量廢電*材料粉料中 Ni、Co、Mn 元素的質量,單位為千克(kg)。
5.2 末端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5.2.1 廢氣污染控制
5.2.1.1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拆解、破碎、分選和材料回收處理過程中有組織氣體排放應滿足 GB 16297 的規定;無組織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應滿足 GB 37822 的規定。監測因子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顆粒物、非甲烷總烴、氟化物、鎳及其化合物、硫酸霧、氯化氫等。
5.2.1.2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焙燒過程中的煙塵、二氧化硫、氟及其化合物等廢氣排放應滿足 GB 9078的規定,鎳及其化合物排放應滿足 GB 16297 的規定。
5.2.1.3 濕法處理工藝前處理焙燒過程產生的廢氣、火法處理工藝過程產生的廢氣,必須經過二次燃燒處理,燃燒溫度應不低于 1100℃,煙氣停留應不小于 2 秒。
5.2.1.4 在處理工藝設計時,物料應采用負壓密封管道輸送,生產車間產生的廢氣等污染物應有效收集并導入廢氣處理裝置。
5.2.1.5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以及經焙燒、破碎、分選等工藝過程處理得到的物料,收集的含氟化物廢氣排放應滿足 GB 16297 的規定。
5.2.2 廢水污染控制
5.2.2.1 從事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焙燒、破碎、分選和材料回收的企業,必須建有廢水處理設施,用于處理生產廢水、廢氣吸收廢水、初期雨水等。
5.2.2.2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廢水總排放口、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按照 GB 8978 的要求執行。監測因子包括但不限于 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氟化物、總銅、總錳、總鎳、總磷等。
5.2.2.3 采用濕法處理工藝,生產廢水應在其生產車間或設施進行處理或回用,實現一類污染物總鎳在車間排放口穩定達標排放。
5.2.2.4 廠內廢水收集輸送應雨污分流,生產區內的初期雨水應進行單獨收集并處理。
5.2.3 固體廢物污染控制
5.2.3.1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拆解產生的廢電路板、廢塑料、廢金屬等固體廢物,以及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過程產生的廢冷卻液、火法冶煉殘渣、廢活性炭、廢氣凈化灰渣、生產廢水處理污泥應分類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屬于危險廢物的應交由有資質的企業處理。
5.2.3.2 破碎、分選除塵工藝收集的含重金屬煙(粉)塵,應返回火法冶煉過程或直接采用濕法工藝提取有價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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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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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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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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