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8 來源:互聯網
1 項目背景
1.1 任務來源
2017 年 2 月,中辦、國辦發布《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指出生態保護紅線是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核心要實現一條紅線管控重要生態空間,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按照《若干意見》的要求,2017 年年底前,京津冀區域、長江經濟帶沿線各省(直轄市)劃定生態保護紅線;2018 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生態保護紅線;2020 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國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勘界定標,基本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同時,《若干意見》明確指出,2017 年底要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試運行,各省參照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增強自身能力建設。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指南編制,對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基本原則、建設內容、功能要求、建設運行要求等核心內容進行規范,是落實生態保護監管工作,提升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能力,指導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工作順利、有效、持續推進和有效落地的先決條件。
為了進一步指導全國各地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工作,統一規范國家和地方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原環境保護部自然生態保護司、科技標準司下達了《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指南》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任務。根據生態保護紅線系列標準綠色通道的工作部署,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衛星環境應用中心承擔完成。
1.2 工作過程
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環規科技〔2017〕1 號) 的有關要求,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專家和相關單位成立了標準編制組。標準編制組成員在組織召開啟動會和交流會,并赴多省進行調研,與地方環科院、監測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門召開座談會,就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情況開展調研、討論。編制組即時查閱相關文獻、標準、指南等資料,對生態環境遙感監測現狀、生態環境遙感監測應用現狀和生態環境遙感監測應用平臺現狀開展調研。在前期項目研究、文獻資料分析和基礎調研工作的基礎上,編制組組織了多次專題研究,討論并確定了開展標準編制工作的原則、程序、內容和方法。詳細工作過程如下:
2018 年 11 月,編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規范(草案)》,組織完成草案的開題評審論證。專家就標準定位、標準適用范圍、標準編寫規范等方面提出相關意見、建議共 16 條,編制組已逐條修改完成。
2018 年 12 月,編制組組織海南、山西、天津、江西、福建、甘肅、廣東和寧夏 8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專家對《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規范(草案)》進行咨詢討論。梳理歸納專家意見超過 30 條,專家建議進一步梳理細化平臺功能設計,取消平臺版本定義,增加規范對省級平臺建設要求、平臺保障要求、協同運行要求、平臺建設成效評估等內容,增加了平臺建設架構圖等,編制組已逐條修改完成。
2019 年 3 月,編制組組織山西、深圳、海南相關領域專家,研究討論確定《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規范(草案)》進一步修改工作內容 11 項。經編制組討論并報請領導同意,《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規范(草案)》定義為指導性文件,修改《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規范(草案)》名稱為《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指南(草案)》;增加平臺建設工作流程、建設目標等內容;增加平臺系統工作流程圖、業務流程圖;較大幅度調整《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指南(草稿)》中建設原則、專業術語等內容;整合平臺用戶和系統架構等內容。
2019 年 11 月,編制組邀請生態環境部信息中心、監測總站、中國環科院、南京環科所、中國土勘院等單位的 7 位專家對《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指南》進行咨詢論證。同時,根據咨詢評審會專家的要求,編制組向江蘇等 6 個省(市) 地方專家征求意見。通過專家咨詢論證和地方征求意見,編制組共搜集、整理歸納修改意見 41 條,主要修改情況如下:
1)調整本標準架構,將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目標定位、工作流程放到編制說明中闡述,同時將平臺架構和建設內容融合,重點突出建設內容和功能要求兩部分。
(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順序,對現有的規范性引用文件進行了歸納,并刪除了在標準正文中沒有引用到的文件。同時,規范術語與定義,去掉“接口”、“元數據”等通用術語概念。
(3)重新梳理平臺功能要求,細化和規范業務應用功能點,避免部分功能點之間出現交叉重疊現象。
(4)關于與現有標準的銜接,在標準正文注明了參照現有標準執行的標注。
2019 年 12 月,標準所組織召開生態保護紅線系列標準規范專家審查會,邀請 7 位領域專家對《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指南》進行審查。專家提出涉及標準詞語使用、語言組織等方面具體修改建議 19 條,編制組已逐條采納修改完成。修改調整后,終形成《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
2 標準制訂的必要性分析
2.1《指南》是適應生態保護工作新形勢的必然要求
2014 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要求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并實行嚴格保護,第二十九條明確寫到“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是國家依法開展的一項重大基礎性工作,是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重大舉措。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工作。2015 年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將生態保護紅線確定為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明確要求“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紅線,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把劃定生態保護紅線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任務。2017 年 2 月,中辦、國辦發布《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指出生態保護紅線是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核心是要實現一條紅線管控重要生態空間,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2.2《指南》是新時期生態紅線保護工作落到實處的關鍵
按照《若干意見》的要求,2017 年年底前,京津冀區域、長江經濟帶沿線各省(直轄市)完成生態保護紅線劃定;2018 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生態保護紅線劃定;2020 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國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勘界定標,基本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制度。且《若干意見》明確指出,2017 年底要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試運行,各省參照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增強自身能力建設。為確保生態保護紅線的監管落到實處,牢牢守住生態保護紅線,實現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全范圍和多要素的周期性動態監測和定期評估,提升生態保護紅線的綜合監管能力,必須加緊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
2.3《指南》是生態保護紅線標準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并實現綜合監管是新時期黨和國家對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具體要求,也是國家和人民對落實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迫切期望。生態保護紅線是一項新興事物,如何對生態保護紅線實施監管,對紅線內人類活動進行有效監控,對紅線內生態系統實施科學評估,對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成效進行合理考核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標準和規范進行指導。為了有效推動生態保護紅線工作開展,生態環境部生態保護紅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紅線辦)牽頭編制了生態保護紅線系列標準,從紅線劃定、勘界定標、監測、評估、監管、考核等各方面對紅線工作進行規范和指導。
考慮到生態保護紅線工作的艱巨性和長期性,必須有科學、有效、有力的信息化手段進行支撐,將生態保護紅線工作各項標準、規范提出的有關功能系統化、工具化,形成統一、規范、高效的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和監管網絡,保障各級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紅線監管工作的業務化運行。因此,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建設指南編制,對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的基本原則、建設內容、功能要求、建設運行要求等核心內容加以規范,是落實生態保護監管工作,提升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能力,指導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工作順利、持續推進和有效落地的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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