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21 來源:互聯網
為了適應城市發展需求,防治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進一步改善和鞏固東莞市聲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聲環境質量標準》及《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相關要求,結合東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實際情況,制訂本區劃。
一、適用范圍
本區劃適用于東莞市全市行政區域范圍。
二、劃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三)《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四)《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
(五)《關于加強和規范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7〕1709號);
(六)《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
(七)《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
(八)《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GB 12525-90);
(九)《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
(十)《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
(十一)《環境專題空間數據加工處理技術規范》(HJ 927-2017);
(十二)《東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6-2035年)》;
(十三)《東莞市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十三五”規劃》;
(十四)交通干線有關資料;
(十五)東莞市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有關資料。
三、各類聲環境功能區說明
(一)0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區域
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本區劃沒有劃定0類區。
(二)1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區域
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大型城市公園等。
(三)2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區域
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四)3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區域
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五)4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區域
1.4類聲環境功能區:交通干線及特定路段(不屬于交通干線,參照交通干線進行聲環境管理的路段)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其中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特定路段、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城際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為4a類,鐵路干線兩側區域為4b類;交通干線及特定路段附屬的鐵路、城際軌道交通(地面段)和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的停車場、車輛段和動車所、公交樞紐、公路客運站場、港口站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具有一定規模的交通服務區域,其中城際軌道交通(地面段)和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停車場、車輛段和動車所、公交樞紐、公路客運站場、港口站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為4a類,鐵路干線的站場、機務段和車輛段等為4b類。
2.交通干線及特定路段邊界線:城市道路、特定路段、公路和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道邊線或高架道路地面投影邊界;距鐵路干線、城市(或城際)軌道鐵路外側軌道中心線30米處;內河航道的河堤護欄或堤外坡角;城際軌道交通和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的停車場、車輛段和動車所、公路客運站場、公交樞紐、港口碼頭區、高速公路服務區,鐵路干線的站場、機務段和車輛段以用地紅線作為邊界線。
3.交通干線及特定路段兩側距離:當交通干線及特定路段兩側分別與1類區、2類區、3類區相鄰時,4類區范圍是以交通干線及特定路段邊界線為起點,分別向道路兩側縱深50米、35米、20米的區域范圍;城際軌道交通和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的停車場、車輛段和動車所、公路客運站場、公交樞紐、港口碼頭區、高速公路服務區直接以其用地紅線作為劃分邊界,不考慮縱深范圍。
4.首排建筑隔聲:當交通干線及特定路段縱深范圍內以高于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的建筑為主時,**排建筑面向道路一側至交通干線及特定路段邊界線的范圍內受交通噪聲直達聲影響的區域劃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排建筑背向道路一側未受到交通噪聲直達聲影響的區域執行相鄰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對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雖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樓座錯落設置使部分樓體探出前排遮擋并受到道路交通噪聲的直達聲影響,則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樓層面向道路一側范圍劃為4a類聲環境功能區。
交通干線及特定路段縱深范圍內首排建筑以低于三層樓房(含開闊地)為主時,不考慮首排建筑隔聲。
4b類聲環境功能區不考慮首排建筑隔聲。
5.對鐵路與其它道路并存的交通干線,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4a類與4b類聲環境功能區重疊部分劃分為4b類聲環境功能區。
四、各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標準限值
各聲環境功能區適用的環境噪聲等效聲級限值見表1。
表1 聲環境質量標準
單位:dB(A)
類別 | 晝間 | 夜間 | |
0類聲環境功能區 | 50 | 40 | |
1類聲環境功能區 | 55 | 45 | |
2類聲環境功能區 | 60 | 50 | |
3類聲環境功能區 | 65 | 55 | |
4類聲環境功能區 | 4a類 | 70 | 55 |
4b類 | 70 | 60 | |
注: ①“晝間”是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該時段執行晝間標準;“夜間”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該時段執行夜間標準; ②各類聲環境功能區夜間突發噪聲,其大聲級超過環境噪聲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 ; ③4b類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限值,適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鐵路(含新開廊道的增建鐵路)干線建設項目兩側區域;穿過城區的既有鐵路(2010 年12月31 日前已建成運營的鐵路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鐵路建設項目)及其改、擴建項目,鐵路干線兩側區域不通過列車時的環境背景噪聲限值,按晝間70dB(A)、夜間55dB(A)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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