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22 來源:互聯網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工程的選址、建設、運行過程的總體要求,再生利用過程的污染防治技術要求和監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工程,可作為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施工、驗收及建成后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
本標準為固體廢物再生利用過程污染防治的通用技術要求;有特定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專用標準的,執行專用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8172 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15603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 15618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T 17420 微量元素葉面肥料
GB 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T 23486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園林綠化用泥質
GB/T 24600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土地改良用泥質
GB 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 30760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
GB 34330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GB 36600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38400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 1 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CJ/T 309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農用泥質
CJ/T 36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林地用泥質
HJ 662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
HJ 2042 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固體廢物 solid waste
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3.2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 solid waste recycling
將固體廢物直接作為原料或燃料利用,或者通過分離、純化等工藝處理后進行物質資源化利用的過程,分為用作原料或替代材料的物質再生利用和用作替代燃料的能量再生利用。
3.3 固體廢物建材利用 utilization of solid waste as building materials
利用固體廢物直接代替傳統建筑材料生產原料,或將其轉化為建筑材料生產原料來生產建材的過程。固體廢物建材利用的主要形式包括利用固體廢物生產水泥、磚瓦、輕骨料、混凝土、玻璃、陶瓷、陶粒、路基材料等。
3.4 固體廢物土地利用 application of solid waste to land use
利用固體廢物本身具備的部分營養成分,將固體廢物直接利用或間接轉化用作土壤改良劑或肥料的過程。固體廢物土地利用通常需要進行必要的生物處理、熱干化等預處理及加工。固體廢物土地利用不包括固體廢物礦區回填。
3.5 工藝單元 process unit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工藝過程中的任一主要單元,包括涉及固體廢物再生利用過程的物理與化學反應、機械加工、貯存、包裝和污染防治等在內的整個生產工序。
4 總體要求
4.1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應遵循環境安全優先的原則,保證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全過程的環境安全與人體健康。
4.2 進行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技術選擇時,應在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技術生命周期評價結果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法規及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
4.3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符合區域性環境保護規劃和當地的城鄉總體規劃。
4.4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應遵守國家現行的相關法規的規定,同時建立完善的環境管理制度,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管理計劃、環境保護責任、排污許可、監測、信息公開、環境應急預案和環境保護檔案管理等制度。
4.5 應對固體廢物再生利用各技術環節的環境污染因子進行識別,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配備污染物監測設備設施,避免污染物的無組織排放,防止發生二次污染,妥善處置產生的廢物。
4.6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過程產生的各種污染物的排放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標準與排污許可要求。
4.7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產物作為產品的,應符合GB 34330 中要求的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產品質量標準,與國家相關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包括該產物生產過程中排放到環境中的特征污染物含量標準和該產物中特征污染物的含量標準。
當沒有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時,應以再生利用的固體廢物中的特征污染物為評價對象,綜合考慮其在固體廢物再生利用過程中的遷移轉化行為以及再生利用產物的用途, 進行環境風險定性評價,依據評價結果來識別該產物中的有害成分。
根據定性評價結果開展產物的環境風險定量評價。環境風險定量評價的主要步驟應包括: 確定環境保護目標、建立評價場景、構建污染物釋放模型、構建污染物在環境介質中的遷移 轉化模型、影響評估等。對于無法明確產品用途時,應根據不利暴露條件開展環境風險評 價。
5 主要工藝單元污染防治技術要求
5.1 一般規定
5.1.1 進行再生利用作業前,應明確固體廢物的理化特性,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以防止固體廢物在清洗、破碎、中和反應等過程中引起有毒有害物質的釋放。
5.1.2 具有物理化學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首行穩定化處理。
5.1.3 應根據固體廢物的特性設置必要的防揚撒、防滲漏、防腐蝕設施,配備廢氣處理、廢水處理、噪聲控制等污染防治設施,按要求對主要環境影響指標進行在線監測。
5.1.4 產生粉塵和有毒有害氣體的作業區應采取除塵和有毒有害氣體收集措施。揚塵點應設置吸塵罩和收塵設備,有毒有害氣體逸散區應設置吸附(吸收)轉化裝置,保證作業區粉塵、有害氣體濃度滿足GBZ 2.1的要求。
5.1.5 應采取大氣污染控制措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應滿足特定行業排放(控制)標準的要求。沒有特定行業污染排放(控制)標準的,應滿足GB 16297的要求,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 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5.1.6 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惡臭物質擴散,周界惡臭污染物濃度應符合GB 14554的要求。
5.1.7 產生的冷凝液、濃縮液、滲濾液等廢液應進行有效收集后集中處理。處理后產生的廢水應優先考慮循環利用;排放時應滿足特定行業排放(控制)標準的要求;沒有特定行業污染排放(控制)標準的,應滿足GB 8978的要求,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5.1.8 應防止噪聲污染。設備運轉時廠界噪聲應符合GB12348的要求,作業車間噪聲應符合GBZ 2.2的要求。
5.1.9 產生的污泥、底渣、廢油類等固體廢物應按照其管理屬性分別處置。不能自行綜合利用或處置的,應交給有相應資質和處理能力的企業進行綜合利用或處置。
5.1.10 危險廢物的貯存、包裝、處置等應符合GB 18597、HJ 2042等危險廢物專用標準的要求。
5.2 清洗技術要求
5.2.1 清洗是采用水、其他溶劑或氣體從被洗滌對象中除去雜質成分,以達到分離純化目的的過程。
5.2.2 遇水或其他溶劑易燃或產生易燃氣體、易釋放揮發性毒性物質的固體廢物,不應采用清洗處理。
5.2.3 可根據洗滌目的對固體廢物進行多級清洗,清洗工藝可采用順流清洗或逆流清洗。
5.2.4 固體廢物清洗設備應具備耐磨、防腐蝕等性能。
5.3 干燥技術要求
5.3.1 干燥是用熱空氣、煙道氣、紅外線、水蒸氣、導熱油等熱源加熱烘干固體廢物,除去其中所含的水分等溶劑,以達到減容、減量,便于處理、處置和再利用目的的過程。
5.3.2 固體廢物干燥技術包括噴霧干燥、流化床干燥、氣流干燥、回轉圓筒干燥、廂式干燥等技術。
5.3.3 應根據固體廢物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及其它性質,結合干燥技術的適用性合理選擇干燥技術。
溶液、懸浮液或泥漿狀廢物的干燥宜選擇噴霧干燥技術;無凝聚作用的散粒狀廢物的干燥宜選擇流化床干燥技術;粉粒狀廢物的干燥宜選擇氣流干燥技術;粒狀或小塊狀廢物的干燥宜選擇回轉圓筒干燥技術;少量熱敏性、易氧化廢物的干燥宜選擇廂式干燥技術。
5.3.4 應在干燥前明確固體廢物的理化特性,以確定干燥介質的種類、干燥方法和干燥設備, 具體包括:
(1)物理性質。如主要組成、含水率、比熱容、熱導率等;液態廢物還應明確濃度、粘度及表面張力等;
(2)化學性質。如熱敏性、毒性、可燃性、氧化性、酸堿度、摩擦帶電性、吸水性等;
(3)其他性質。如膏糊狀廢物的粘附性、觸變性等。
5.3.5 有下列任一種情況時,應選擇閉路循環式干燥設備及廢氣處理設施,避免氣體和顆粒狀物質逸出造成大氣污染。包括但不限于:
(1)固體廢物中含有揮發性有機類物質;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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